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端琪律師
侯宜諮律師
被 告 林有欽
徐菀羚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林有欽、徐菀羚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
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趙俊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