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7號
ULDV,114,除,47,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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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陳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程小玲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113年7月30日 93,800元 FA1317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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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