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嘉義縣鹿草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豐銘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宗霖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李宗霖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3,567,0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
定,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計算至本件
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4年2月18日)按訴之聲明請求計算之
利息、違約金,合計為13,567,099元(計算式:13,215,000元+3
19,972元+32,127元=13,567,099元)】,應繳裁判費149,91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416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