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葉利卿
代 理 人 沈泰基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
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
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查報並提出被告即共有人邱榮和、邱
榮郎、沈育郎、葉利卿、邱培綸、邱進男、邱榮助、賴志豪
、賴國興、賴河北、賴河東、賴祐生、張汪池、賴俊儒、賴
真寅、賴仲志、賴堃弘、賴嘉言、賴健勇、陳國仁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上被告若有已死亡者,應補正
該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與其繼承人是
否有拋棄繼承之文件資料,並請以書狀聲明由「全部繼承人
」承受訴訟(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該「被繼承人」
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請查明並陳報是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
及提出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另如
有其他應承受訴訟之情形,請一併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
繕本。
三、另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申請並提出所欲分割之雲林縣○○鎮
○○段000○000地號土地及興國段954之8、955、955之5、961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四、請於地籍圖上繪製並陳報上開土地目前分管狀態、土地使用
方式、聯外道路位置、地上物(含建物、農作物,如為建物
並請陳報門牌號碼、屋齡、建築材質、為何人所有及坐落位
置、聯外通行方式等),並請提供現場彩色照片附註說明之
。
五、請於時限內列明全部共有人(含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
為被告,並依資料更正訴之聲明(例如有聲請繼承登記),提
出補正書狀,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檢附繕本數份。
六、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