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繼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浪浪
王鳳
王文婷
共 同
代 理 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聲
請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
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陳昌琴往來之聯絡書信、照片等足證被繼
承人與聲請人為母子關係之相關佐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