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4年度,21號
ULDV,114,繼,21,2025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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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黃健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楊村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5,0
00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村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繼字第592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楊村治之遺產管理人,茲因被繼承人楊村治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業經本院進行拍賣程序,並經通知
拍定在案,爰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法院
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
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
事件法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2月12日雲院
仕113司執戊字第36105號通知、本院104年度繼字第592號民
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納稅義務人違
章欠稅(含未逾期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等件影本
為證,復有本院案件索引卡-當事人姓名查詢在卷可稽。故
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楊村治之遺產管理人後,已
  已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包含依法代管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
法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配合本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6105號強制執行程序等事項,其管理遺產
之時間長達9年,且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
拍定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400元(被繼承人之持分
為2分之1)等情,暨考量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
繁瑣事務代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
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
,認其擔任被繼承人楊村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5,000元為
適當。
四、至於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楊村治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
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其餘遺產
管理人代墊之管理費用等,聲請人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
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非
得由本院於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中予以酌定;另聲請人應
於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
,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均併予敘明
。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
遺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07 全部 1,916,800元 備註:所有權人楊村治、楊東慶持分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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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