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翁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
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
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陳明聲請人戶籍地址在高雄,卻向本院聲請更生之理由。
㈣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受扶養人
莊○○、翁○○、翁○○、翁○○等5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係受僱他人,
應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
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
(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
)、更生聲請前二年(即民國112年5月6日起,下同)內每月
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
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
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㈥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最低工資(114年度為28,590元
),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㈦說明受扶養人莊○○、翁○○、翁○○、翁○○等4人之扶養義務人各為
何人(指法定之扶養義務人,非僅指實際負扶養義務人)、身
分關係,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身
分關係應以戶籍謄本為證;聲請人給付扶養費如係匯款,提出
匯款證明,如係現金交付,應由受領人出具證明文件)。
㈧提出112年5月6日起迄今,聲請人、莊麗雲、翁榮順、翁郁涵、
翁○哲等5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
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
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說明112年5月6日起迄今,聲請人、莊○○、翁○○、翁○○、翁○○等
5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租屋補助、老農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兒少
補助、育兒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
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說明翁○○是否有領取任何保險給付及數額。
說明翁○○肇生意外之原因,是否有賠償義務人,是否有法領得
任何賠償金
說明翁○○目前在何機構接受照護及費用支出之證物。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受扶養人莊○○、翁○○、翁○○、翁○○等5人
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聲請人
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
保險費金額、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如有以
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質借金額;若有
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
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陳報本
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莊○○、翁○○、翁○○、翁○○等5人是否有為
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
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
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
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
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請,申請
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
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
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
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受扶養人莊○○、翁○○、翁○○、翁○○等5人,如有上開以
外之其他財產(如名牌精品包包、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
金、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
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
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提出與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1259-X6、MFP-6190號車輛之行
車執照影本及與該車輛相同廠牌、出廠年月、型式、排氣量車
輛之二手車價(得以網路二手車網站查詢資料為佐);並說明
購入上開車輛時間、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是否曾參與
銀行公會債務協商:Y」。聲請人應據實為以下說明:
⒈依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毀諾通知函,目前狀態為已毀諾,
聲請人應說明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
、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
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
⒉聲請人應說明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
作?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
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
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⒊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聲請人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為188萬元,換算每月收入為78,333
元,而114年度雲林縣每月最低生活費為55,854元(因聲請人扶
養四人,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均為2人),二者差額為22,479
元。依前開聲請人所述,聲請人應尚可負擔前置協商方案每月
19,000元之還款金額,且還有剩餘金額得清償其他債務。聲請
人應說明不與最大債權銀行(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新協商而
逕行聲請更生程序之理由。
說明現居住之處所為何人所有,是否支付租金,如有,係由何
人支出?
聲請狀中記載有房屋一筆、土地一筆,其地號及門牌號碼為何
?
說明受扶養人翁○○目前身體狀況為何?是否仍住院接受治療當
中?除支出每月扶養費外是否有其他治療費、看護費等額外支
出?如有額外支出聲請人應一併提出相關繳費明細或收據影本
。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借款190萬餘元及90萬餘元之金錢去向及用途,以及為何去
做與實際收入顯不相當之借貸行為。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
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