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114年度,4號
ULDV,114,消債抗,4,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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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
抗 告 人 羅文廷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21日所為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
,本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4條第2項等規定參照),扣除抗告人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又關於法院及審判長之權限規定,於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
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程序費用,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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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