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14年度,12號
ULDV,114,消債全,12,2025052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龍文豪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李孟桓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一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二六七二○二號
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
給付、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之後續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
止(但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
文。依其立法理由:「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
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
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其內容有:就
債務人財產,包括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之債權等,為必要之保
全處分、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對於債務人財產實施民事或行政執行程序之停止;又為確
保將來詐害行為、偏頗行為經撤銷後,對受益人或轉得人請
求回復原狀之強制執行,亦有對之施以保全處分之必要;另
為求周延,明定概括事由,許法院為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可知消債條例事件,係以債務人之財產為基礎,供債務人
於一定條件下清理其無擔保之債務,故消債條例事件之保全
處分,其主要目的係為保持債務人之財產,避免債權人透過
強制執行程序,或債務人透過處分財產之方式,致債務人財
產減少,致喪失債務清理之最重要基礎,況因本條項除可能
適用於更生事件外,亦可能適用於清算事件(包括原係更生
事件,其後轉換為清算事件之類型),故在決定是否准予保
全時,應一併考量債務清理事件之可能演變,而難單以聲請
人之聲請內容而異其標準。從而,究竟有無保全之必要,應
以是否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為其最低限度要件,兼顧債權人
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
,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
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更生之調解,經調
解不成立,而聲請更生,現正由本院受理中。惟聲請人之債
權人即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向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於南
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遠雄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所得請領之保
險給付、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經臺北地院以113年度
司執字第267202號受理;聲請人之債權人即永瓚開發建設
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瓚公司)向臺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
人上開財產,經該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8807號辦理,續併
入上開臺北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7202號執行;聲請人之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向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上開財產,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3
60號辦理,續併入上開臺北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7202號
執行。為免聲請人於債務更生程序中,財產即遭強制執行而
致使債務清理程序無實益,且有礙債權人間之公平分配,爰
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停止上開強制
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於民
國113年11月14日向本院聲請更生,有更生聲請狀、本院113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於本院113年度
消債更字第170號卷內可佐。又相對人裕融公司向臺北地院
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於南山人壽公司、遠雄人壽公司、凱基
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所得請領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保單價
值準備金,經臺北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67202號受理;
相對人永瓚公司向臺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上開財產,
經該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8807號辦理,續併入上開臺北地
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7202號執行;相對人凱基銀行向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上開財產,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3
60號辦理,續併入上開臺北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7202號
執行等情,此有臺北地院113年11月29日北院英113司執節26
7202字第1134287591號、同院114年1月23日北院縉114司執
節字第18807號、本院114年1月20日雲院仕114司執辛字第36
0號、本院114年4月16日雲院仕114司執辛字第360號、臺北
地院114年4月29日北院信113司執節字第267202號等函文影
本在卷可稽,核與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相符。
 ㈡消債條例事件之保全處分係為保全全體利害關係人之利益,
防止債務人財產逸失、使債權人能平等受償之目的,因此就
消債條例保全處分之實益而言,若得藉由保全處分來停止強
制執行,可避免特定債權人先行取償,進而使全體債權人獲
得較高比例之受償額,以使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故部分債
權人倘先行收取聲請人名下系爭保險之具財產價值債權,將
致聲請人之財產減少,及為維持日後全體債權人間公平受償
,因認上開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公司、遠雄
人壽公司、凱基人壽公司依保險契約具財產價值債權(包括
保險給付、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等)之後
續強制執行程序有暫予停止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扣押命令之目的在凍結聲請人之財產
,非但未使聲請人財產減少,反可避免聲請人任意處分導致
財產減少及供日後全體債權人間公平受償,故扣押命令及有
擔保或優先權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除外,併此敘明。
四、綜上,關於上述有保全必要之部分,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
1項第3款,為保全處分,並依同條第2項審定保全處分之期
間,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