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春立
相 對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馬惠明
代 理 人 林玉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114年度小
上字第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
,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
,不在此限。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
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
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14年度小上字第7號給付醫療費事件,係聲請人對於
本院北港簡易庭114年度港小字第30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
不服而提起上訴,惟聲請人所提出之上訴,業經本院以其未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是其上訴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在案,依
前揭說明,即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
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林珈文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