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春立
相 對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榮
代 理 人 吳有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114年度保
險小上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
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
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14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給付保險費事件,係聲請人
對於本院北港簡易庭114年度港保險小字第1號第一審小額民
事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聲請人所提上訴,並不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要件,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
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林珈文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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