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張學正
張育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道雄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
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
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卷附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黃瑩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128萬8,386元,再依原告應繼分比例各3分之1,2人共計3
分之2計算,原告2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85萬8,923元
【計算式:0000000×2/3=85892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5萬8,92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1,3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