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65號
ULDV,114,司聲,65,202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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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5號
異 議 人即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林家珍陳武義之遺產管理人等間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之民事裁
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
處分逾期提出異議,應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
法第442第1項規定,逕由司法事務官以異議不合法之情形裁
定駁回(98年度民事執行實務問題研究專輯第49則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之114年度司聲字第65
號民事裁定,已於114年4月22日送達於異議人,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是異議人之異議期間,於114年5月6日即得
異議之末日,惟聲明異議人遲於114年5月8日始行提出異議
,有本院收受之日期戳印在卷可憑,是異議人提出異議已逾
異議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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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