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5號
ULDV,114,司拍,25,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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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曹金龍


相 對 人 楊麗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2月17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3,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2月11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
在案。茲相對人於104年2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
,借款期間自104年2月17日起至114年2月17日止,詎自113
年11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75,000元及利
息、違約金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
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
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2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崙背鄉 西榮 497 90.94 全部 002 雲林縣 崙背鄉 西榮 511 632.09 27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25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53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0○0號 住宅、地下一層、儲藏室、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31.77 二層47.45 三層44.86 四層27.18 地下一層59.58 210.84 陽台 28.11 全部 共有部分:西榮段67建號、617.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4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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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