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政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王政鴻即五甲工程行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
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0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王政
鴻及債務人王政鴻即五甲工程行與第三人王彥堤於112年10
月2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3,780,000元,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為113年12月2日,詎屆期經提示後
,仍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
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
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2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麥寮鄉 吉安 95 107.13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20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10 雲林縣○○鄉○○段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3.81 二層51.30 三層26.78 131.89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