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樊人豪 饒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玖佰陸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967元 樊人豪、饒淑華 自民國113年12月8日起 至民國114年5月2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91967元 樊人豪、饒淑華 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967元 樊人豪、饒淑華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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