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45號
ULDV,114,司促,2745,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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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張茹芳蔡秀靜蔡金雪之繼承人


張勝桐蔡秀靜蔡金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秀靜即蔡金雪(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41,75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
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
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
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秀靜即蔡金雪(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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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