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36號
ULDV,114,司促,2636,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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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鈺真
債 務 人 分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思翰


債 務 人 陳漧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9,067元,及自
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48,120元,及自114年1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個月(含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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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分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