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06號
ULDV,114,司促,2506,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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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西螺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宗南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周心潔羅郁文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可參。又按保證債務非因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
償還不足時,債權人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
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債務人周心潔住臺南市永康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有戶役政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
可稽,則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依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羅郁文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羅郁文係一般保
證人,故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周心潔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前,尚不得聲請法院逕對保證債務人羅郁文發支付命令請
求代償,債務人周心潔既經本院駁回如前所述,故其聲請於
法不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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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