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滝波範男
訴訟代理人 李幸姬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23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9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6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黃鋕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鋕偉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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