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吳友議
債 務 人 黃竹靜
鄭美津
郭有傳地政士即黃丁國即黃永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所
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許志文」之
記載,應更正為「吳佳曉」。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郭友傳地政士」之記載,
應更正為「郭有傳地政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 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