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34號
ULDV,114,司促,1634,2025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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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4號
債 權 人 歐銘欽
債 務 人 陳韋祥

一、債務人陳韋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7,254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
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
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查本件聲請人聲請
對債務人黃月琴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債務人黃月琴之最新戶籍
謄本,該補正通知已於114年4月7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其身分
及當事人能力有無欠缺,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
明,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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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