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家佑
吳琬雯
被 告 馬耀宗
馬麗鈴
馬蓁
被代位人 馬瑞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