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20號
ULDV,113,訴,820,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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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家佑
吳琬雯
被 告 馬耀宗
馬麗鈴
馬蓁
被代位人 馬瑞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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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