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05號
ULDV,113,訴,405,20250512,3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綉梅陳昇延陳柏宇、詹
永能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3 月2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 年4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1 項、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