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36號
ULDV,113,訴,336,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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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36號
原 告 周杏芳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廖俊松
廖美鑾
廖美華



廖美姿
廖國政
廖國彬

廖金蓮
廖金卿

廖金美
廖金春
林素

廖紹助

廖女惠
廖梨君

廖振添
廖振學
廖蓮
廖雲淋
廖聖賢

廖品駿
翁廖秀梅

廖秀滿
廖芳寬
廖芳陞

廖素女
黃志一
黃士塍
黃伊萱

黃琳筑
李廖金枝
李日森
李乾三
李錦秀

李玉珠

鍾芳枝
廖建和

廖建坤

廖淑芬

廖淑霞

廖秀津

廖雪呤
廖碧雲

廖碧珠
林俊男
林俊劦
廖春美
楊淑美
楊佩欣
楊佩文
楊根本
樓之1
林素貞
楊竣宇
楊婉玲
黃楊姜
謝宗府

謝旺水

謝政祐
謝政洋

謝雅婷
謝美
謝日

李永盛
李宗道

李宜臻
00號
李宛瑀

李佩璇
楊倉閔
楊豐賓
楊米雲
楊冠惠
楊淑珍
楊學雄
5樓之1
楊學從
楊學文

陳明玉

楊智安
楊美棋
楊宜真
楊淑伶

楊眞
楊明遠
楊雅年

楊美
楊秀
楊信德

楊信風

王碧雲
李朱泳
李豐成
李蕙糸
楊美

廖文雄
廖文水

廖坤伯
廖紋儀
廖紋增
廖國良
廖原瑞
廖月霞
廖胃年
張櫻
李宇浤
李立誌

李淑慧

李素珍
程麗雲

李成軒
李成憲
李佳蓁

李春子

李寶珠
李菜
廖本正

廖却
廖惜
廖登科
廖登才
廖甘
廖美娟
蔡閃
廖振良
廖振宏
廖世芬

李反
廖振安
廖明澤
廖雅秋
李學貴
李振
李振
李政模

李秋錦

廖百合

李廖菊琴
王廖有秀
廖秀治

廖秀桃

廖富本
鐘麗桂

廖育緯

廖偲涵
廖婉倫
廖秀琴
翁安藏

翁士傑
翁士凱
翁淑真
廖素女
李俊學
李玉如
李春

李佳容
李怡慧
李亭餘
李美蓮
林頂立
林彩雲

王廖雪
廖徙
廖雲論
廖文祿
李應輝

王志聰即廖國興之遺產管理人

張靜芳

楊明輝
楊明哲
廖昭蓉
廖北珊
廖孝恩
廖孝寬
廖詹賢理
廖武松
廖維俊
廖吟
廖尤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廖俊松、廖美鑾、廖美華、廖美姿應就其等被繼承人廖
榮源所遺坐落雲林縣○○鄉○○○段○○地號、面積八一點三二平
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十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廖國政廖國彬王志聰即廖國興之遺產管理人、李廖
金蓮、廖金卿、廖金美、廖金春、林素、廖紹助、廖女惠
、廖梨君、廖振添、廖振學、廖蓮華、廖雲淋、廖聖賢、廖
品駿、翁廖秀梅、廖秀滿、廖芳寬、廖芳陞、廖素女、黃志
一、黃士塍、黃伊萱、黃琳筑、李廖金枝、李日森、李乾三
李錦秀、李玉珠、鍾芳枝廖建和廖建坤、廖淑芬、廖
淑霞、廖秀津、廖雪呤、廖碧雲、廖碧珠、林俊男、林俊劦
廖春美楊淑美、楊佩欣、楊佩文、楊根本、張靜芳、楊
明輝、楊明哲林素貞楊竣宇、楊婉玲、黃楊姜、謝宗府
、謝旺水、謝政祐、謝政洋、謝雅婷、謝美雲、陳謝日、李
永盛、李宗道、李宜臻、李宛瑀、李佩璇、楊倉閔、楊豐賓
、楊米雲、楊冠惠、楊淑珍、楊學雄楊學從、楊學文、陳
明玉、楊智安楊美棋、楊宜真、楊淑伶楊眞實、楊明遠
、楊雅年、楊美人、楊秀妮、楊信德、楊信風、王碧雲、李
朱泳、李豐成、李蕙糸、楊美智、廖文雄、廖文水、廖坤伯
、廖紋儀、廖紋增、廖國良、廖原瑞、廖月霞、廖胃年、張
櫻、李宇浤、李立誌、李淑慧李素珍、程麗雲、李成軒、
李成憲、李佳蓁、韋李春子、李寶珠、李菜只、廖本正、廖
却、廖惜應就其等被繼承人廖所遺坐落雲林縣○○鄉○○○段○○
地號、面積八一點三二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六分之二,
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廖詹賢理、廖武松、廖維俊廖吟純、廖尤瑜、廖登科
、廖登才、廖甘廖美娟蔡閃、廖振良、廖振宏、廖世芬
李反廖振安廖明澤、廖雅秋、李學貴、李振景、李振
銓、李政模、李秋錦、廖百合、李廖菊琴、王廖有秀、廖秀
治、廖秀桃應就其等被繼承人廖興華所遺坐落雲林縣○○鄉○○
○段○○地號、面積八一點三二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十八
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廖富本、廖昭蓉、廖孝恩、廖孝寬、廖北珊、鐘麗桂、
廖育緯、廖偲涵、廖婉倫、廖秀琴、翁安藏、翁士傑、翁士
凱、翁淑真應就其等被繼承廖清池所遺坐落雲林縣○○鄉○○
○段○○地號、面積八一點三二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十八
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廖素女應就其被繼承廖雲嬌所遺坐落雲林縣○○鄉○○○
段○○地號、面積八一點三二平方公尺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
分十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李俊學、李玉如、李春汶、李佳容、李怡慧、李亭餘、
李美蓮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李廖彩嬌所遺坐落雲林縣○○鄉○○○
段○○地號、面積八一點三二平方公尺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
分十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林頂立、林彩雲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林廖雲會所遺坐落
林縣○○鄉○○○段○○地號、面積八一點三二平方公尺土地、公
同共有應有部分十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八、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鄉○○○段○○地號、面積八一點三二平
方公尺土地,以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一三年九月
十三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法分割,即:編號A部分面積
四九點二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李應輝單獨取得;編號
B部分面積三二點一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單獨取得。
九、兩造應補償或受補金額如附表一所示。
十、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欄之比例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雲林縣○○鄉○○○段00地號、面積81.32平
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詳如
土地登記謄本權利範圍欄所載,原告欲分割系爭土地以便利
土地之利用,然原共有人廖榮源、廖、廖興華、廖清池
廖雲嬌、李廖彩嬌、林廖雲會已分於民國78年1月5日、39年
7月11日、64年10月14日、71年6月23日、103年5月3日、100
年9月11日、93年10月2日死亡,而其等之繼承人均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為此請求廖榮源、廖、廖興華、廖清池、廖雲
嬌、李廖彩嬌、林廖雲會之法定繼承人應就系爭土地其等被
繼承人所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又系爭土地迄今仍保持
共有,致土地無法充分利用,而兩造間並未定有不能分割之
期限,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為充分利用
各共有人土地,爰依法訴請裁判分割,請求依雲林縣西螺地
政事務所113年9月2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方
法分割,另就未分得土地之被告,則由原告及被告李應輝依
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之相互補償標準予以金錢補
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九項所示。三、被告部分:
㈠、被告廖北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庭表示: 對本件分割沒有意見等語。
㈡、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答辯狀供本院審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廖榮源已於78年1月5日死亡,被告 廖俊松、廖美鑾、廖美華、廖美姿(下稱被告廖俊松等4人 )為廖榮源繼承人,其等尚未就廖榮源所遺系爭土地之應 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原共有人廖已於39年7月11日死亡, 被告廖國政廖國彬王志聰即廖國興之遺產管理人、李廖 金蓮、廖金卿、廖金美、廖金春、林素、廖紹助、廖女惠 、廖梨君、廖振添、廖振學、廖蓮華、廖雲淋、廖聖賢、廖 品駿、翁廖秀梅、廖秀滿、廖芳寬、廖芳陞、廖素女、黃志 一、黃士塍、黃伊萱、黃琳筑、李廖金枝、李日森、李乾三 、李錦秀、李玉珠、鍾芳枝廖建和廖建坤、廖淑芬、廖 淑霞、廖秀津、廖雪呤、廖碧雲、廖碧珠、林俊男、林俊劦 、廖春美楊淑美、楊佩欣、楊佩文、楊根本、張靜芳、楊 明輝、楊明哲林素貞楊竣宇、楊婉玲、黃楊姜、謝宗府 、謝旺水、謝政祐、謝政洋、謝雅婷、謝美雲、陳謝日、李 永盛、李宗道、李宜臻、李宛瑀、李佩璇、楊倉閔、楊豐賓 、楊米雲、楊冠惠、楊淑珍、楊學雄楊學從、楊學文、陳 明玉、楊智安楊美棋、楊宜真、楊淑伶楊眞實、楊明遠 、楊雅年、楊美人、楊秀妮、楊信德、楊信風、王碧雲、李 朱泳、李豐成、李蕙糸、楊美智、廖文雄、廖文水、廖坤伯 、廖紋儀、廖紋增、廖國良、廖原瑞、廖月霞、廖胃年、張 櫻、李宇浤、李立誌、李淑慧李素珍、程麗雲、李成軒、 李成憲、李佳蓁、韋李春子、李寶珠、李菜只、廖本正、廖 却、廖惜(下稱被告廖國政等115人)為廖之繼承人,其等 尚未就廖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原共有 人廖興華於64年10月14日死亡,被告廖詹賢理、廖武松、廖 維俊、廖吟純、廖尤瑜、廖登科、廖登才、廖甘廖美娟蔡閃、廖振良、廖振宏、廖世芬、李反廖振安廖明澤、 廖雅秋、李學貴、李振景、李振銓、李政模、李秋錦、廖百 合、李廖菊琴、王廖有秀、廖秀治、廖秀桃(下稱被告廖詹 賢理等27人)為廖興華之繼承人,其等尚未就廖興華所遺系 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原共有人廖清池於71年6 月23日死亡,被告廖富本、廖昭蓉、廖孝恩、廖孝寬、廖北 珊、鐘麗桂、廖育緯、廖偲涵、廖婉倫、廖秀琴、翁安藏、 翁士傑、翁士凱、翁淑真(下稱被告廖富本等14人)為廖清 池之繼承人,其等尚未就廖清池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原共有人廖雲嬌於103年5月3日死亡,被告廖 素女為廖雲嬌繼承人,其尚未就廖雲嬌所遺系爭土地之應 有部分(公同共有)辦理繼承登記;原共有人李廖彩嬌於10 0年9月11日死亡,被告李俊學、李玉如、李春汶、李佳容、 李怡慧、李亭餘、李美蓮(下稱被告李俊學等7人)為李廖



彩嬌之繼承人,其等尚未就李廖彩嬌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 分(公同共有)辦理繼承登記;原共有人林廖雲會於93年10 月2日死亡,被告林頂立、林彩雲(下稱被告林頂立等2人) 為林廖雲會之繼承人,其等尚未就林廖雲會所遺系爭土地之 應有部分(公同共有)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 、被繼承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112年11 月20日雲院宜家馨決78繼字第121號函、本院113年6月17日 雲院仕家喜決113家詢字第247號函、本院113年7月7日雲院 仕家司馨決99司繼字第435號函、本院113年7月7日雲院仕家 馨決81繼字第572號函、本院113年8月28日雲院仕家喜決113 家詢字第377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113年6月7日士 院鳴家宜113年度查詢字第601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 法庭113年6月6日新北院英家科字第0432號函、本院家事事 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原告於分割系爭土地 之處分行為前,合併請求本院判命如主文第一至七項所示之 被告先為繼承登記,均為有理由。
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 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 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查,系爭土 地略呈東西向長,南北向短之長條形,其上有貨櫃屋、部分 為空地,而系爭土地南側臨14公尺寬道路,有石亦隆不動產 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下稱「補償報告書 」)置於卷外可參,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系爭土地之使用 現況及鄰路交通情形等事實,堪以認定。第查,系爭土地面 積僅81.32平方公尺,而原共有人廖榮源、廖、廖興華、廖 清池、廖雲嬌、李廖彩嬌、林廖雲會之繼承人眾多如分配土 地,其等之繼承人無法利用,分配價金對其等之繼承人,反 而有實益。且原告請求依附圖所示方法分割,由被告李應輝 單獨取得編號A部分面積49.22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單獨取 得編號B部分面積32.10平方公尺土地,並依鑑定結果以金錢 補償其餘被告,經被告廖北珊表示沒有意見,亦無人提出異 議。故本院審酌兩造意願、土地經濟價值、物之經濟效用、 現有秩序之維護等因素,認原告所提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 已符公平適當原則,洵堪採認,爰判決如主文第八項所示。㈢、再查,系爭土地採附圖所示方法分割,被告廖俊松等4人、被 告廖國政等115人、被告廖詹賢理等27人、被告廖富本等14 人、被告廖素女、被告李俊學等7人、被告林頂立等2人、被 告王廖雪、廖徙、廖雲論、廖文祿未分配土地,原告及被告 李應輝自有對未分得土地之其他共有人進行補償。本件經送 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鑑定結果認為:原告及被



告李應輝應補償其餘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有「補償報 告書」置於卷外可憑。茲審酌「補償報告書」,乃參酌政策 面及經濟面等一般因素,不動產市場發展及價格水準之分析 ,鄰近土地、建物之利用情形,鄰近地區之公共設施概況、 交通運輸概況、產業活動概況、未來發展趨勢,以及個別土 地條件、法定使用管制等個別因素而為鑑定,應屬客觀公正 ,自得採為補償之基準。從而,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 系爭土地各共有人應互相補償之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爰定 補償金額如主文第九項所示。
五、末按,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法院斟酌何種分割 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 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裁 判分割共有物雖有理由,惟關於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由共 有人全體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公平,故本院審酌兩 造之利害關係,命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 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十項所示。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附表一:
找補表 (金額:新臺幣、元)  受補償之人及受補償金額 應補償之人及應負補償金額 李應輝 周杏芳 合計 被告廖俊松、廖美鑾、廖美華、廖美姿(即廖榮源繼承人) (公同共有) 224,888元 56,184元 281,072元 被告廖國政廖國彬王志聰即廖國興之遺產管理人、李廖金蓮、廖金卿、廖金美、廖金春、林素、廖紹助、廖女惠、廖梨君、廖振添、廖振學、廖蓮華、廖雲淋、廖聖賢廖品駿、翁廖秀梅、廖秀滿、廖芳寬、廖芳陞、廖素女、黃志一、黃士塍、黃伊萱、黃琳筑、李廖金枝、李日森、李乾三、李錦秀、李玉珠、鍾芳枝廖建和廖建坤、廖淑芬、廖淑霞、廖秀津、廖雪呤、廖碧雲、廖碧珠、林俊男、林俊劦、廖春美楊淑美、楊佩欣、楊佩文、楊根本、張靜芳、楊明輝、楊明哲林素貞楊竣宇、楊婉玲、黃楊姜、謝宗府、謝旺水、謝政祐、謝政洋、謝雅婷、謝美雲、陳謝日李永盛、李宗道、李宜臻、李宛瑀、李佩璇、楊倉閔、楊豐賓、楊米雲、楊冠惠、楊淑珍、楊學雄楊學從、楊學文、陳明玉、楊智安楊美棋、楊宜真、楊淑伶楊眞實、楊明遠、楊雅年、楊美人、楊秀妮、楊信德、楊信風、王碧雲、李朱泳、李豐成、李蕙糸、楊美智、廖文雄、廖文水、廖坤伯、廖紋儀、廖紋增、廖國良、廖原瑞、廖月霞、廖胃年、張櫻、李宇浤、李立誌、李淑慧李素珍、程麗雲、李成軒、李成憲、李佳蓁、韋李春子、李寶珠、李菜只、廖本正、廖却、廖惜(即廖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898,891元 224,569元 1,123,460元 被告廖詹賢理、廖武松、廖維俊廖吟純、廖尤瑜、廖登科、廖登才、廖甘廖美娟蔡閃、廖振良、廖振宏、廖世芬、李反廖振安廖明澤、廖雅秋、李學貴、李振景、李振銓、李政模、李秋錦、廖百合、李廖菊琴、王廖有秀、廖秀治、廖秀桃(即廖興華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149,926元 37,456元 187,382元 被告廖富本、廖昭蓉、廖孝恩、廖孝寬、廖北珊、鐘麗桂、廖育緯、廖偲涵、廖婉倫、廖秀琴、翁安藏、翁士傑、翁士凱、翁淑真(即廖清池繼承人) (公同共有) 149,926元 37,456元 187,382元 被告廖素女(即廖雲嬌繼承人);被告李俊學、李玉如、李春汶、李佳容、李怡慧、李亭餘、李美蓮(即李廖彩嬌之繼承人);被告林頂立、林彩雲(即林廖雲會之繼承人);被告王廖雪、廖徙、廖雲論、廖文祿 (公同共有) 149,926元 37,456元 187,382元 合    計 1,573,557元 393,121元 1,966,678元            
附表二:   
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 被告廖俊松、廖美鑾、廖美華、廖美姿(即廖榮源繼承人) 12分之1(連帶負擔) 被告廖國政廖國彬王志聰即廖國興之遺產管理人、李廖金蓮、廖金卿、廖金美、廖金春、林素、廖紹助、廖女惠、廖梨君、廖振添、廖振學、廖蓮華、廖雲淋、廖聖賢廖品駿、翁廖秀梅、廖秀滿、廖芳寬、廖芳陞、廖素女、黃志一、黃士塍、黃伊萱、黃琳筑、李廖金枝、李日森、李乾三、李錦秀、李玉珠、鍾芳枝廖建和廖建坤、廖淑芬、廖淑霞、廖秀津、廖雪呤、廖碧雲、廖碧珠、林俊男、林俊劦、廖春美楊淑美、楊佩欣、楊佩文、楊根本、張靜芳、楊明輝、楊明哲林素貞楊竣宇、楊婉玲、黃楊姜、謝宗府、謝旺水、謝政祐、謝政洋、謝雅婷、謝美雲、陳謝日李永盛、李宗道、李宜臻、李宛瑀、李佩璇、楊倉閔、楊豐賓、楊米雲、楊冠惠、楊淑珍、楊學雄楊學從、楊學文、陳明玉、楊智安楊美棋、楊宜真、楊淑伶楊眞實、楊明遠、楊雅年、楊美人、楊秀妮、楊信德、楊信風、王碧雲、李朱泳、李豐成、李蕙糸、楊美智、廖文雄、廖文水、廖坤伯、廖紋儀、廖紋增、廖國良、廖原瑞、廖月霞、廖胃年、張櫻、李宇浤、李立誌、李淑慧李素珍、程麗雲、李成軒、李成憲、李佳蓁、韋李春子、李寶珠、李菜只、廖本正、廖却、廖惜(即廖之繼承人) 6分之2(連帶負擔) 被告廖詹賢理、廖武松、廖維俊廖吟純、廖尤瑜、廖登科、廖登才、廖甘廖美娟蔡閃、廖振良、廖振宏、廖世芬、李反廖振安廖明澤、廖雅秋、李學貴、李振景、李振銓、李政模、李秋錦、廖百合、李廖菊琴、王廖有秀、廖秀治、廖秀桃(即廖興華之繼承人) 18分之1(連帶負擔) 被告廖富本、廖昭蓉、廖孝恩、廖孝寬、廖北珊、鐘麗桂、廖育緯、廖偲涵、廖婉倫、廖秀琴、翁安藏、翁士傑、翁士凱、翁淑真(即廖清池繼承人) 18分之1(連帶負擔) 被告廖素女(即廖雲嬌繼承人);被告李俊學、李玉如、李春汶、李佳容、李怡慧、李亭餘、李美蓮(即李廖彩嬌之繼承人);被告林頂立、林彩雲(即林廖雲會之繼承人);被告王廖雪、廖徙、廖雲論、廖文祿 18分之1(連帶負擔) 周杏芳 18分之5 李應輝 36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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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