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1號
ULDV,113,家繼訴,1,202505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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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許珮蓉
陳純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德瑋律師
被 告 許素蘭
許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14日所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51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4年2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3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3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8,800元,此裁定已於114年3月1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上訴人迄今尚未繳費,有本
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依上開規定,
上訴人之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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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