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許珮蓉
陳純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德瑋律師
被 告 許素蘭
許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14日所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51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4年2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3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3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8,800元,此裁定已於114年3月1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上訴人迄今尚未繳費,有本
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依上開規定,
上訴人之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