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5號
原 告 張萬寶
訴訟代理人 林家琪律師
被 告 張文明
張永聰
張振吉
王文芳
王鉦穎
王宏浚
王昱雅
林王美枝
陳王美花
王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明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理由二所述事項。
理 由
一、按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
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
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4條第6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合併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
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二筆土地),惟系爭二筆
土地之共有人如附表所示僅屬於「部份相同」之情形,並非
屬於「全部相同」之情形,依上揭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土地,須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
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始得請求合併分割,是原告須提出系爭
二筆土地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其「應有部分過半數」同意合
併分割之證明文件(須載明同意合併分割之共有人姓名及應
有部分,另須注意有公同共有一體之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系爭二筆土地
編號 共有人 535之2地號 2251之1地號 1 張文明 747/7402 無 2 張萬寶 395/3701 1/6 3 張永聰 756/7402 無 4 張振吉 4586/14804 4/24 5 王文芳 公同共有 1408/3701 公同共有2/3 6 林王美枝 7 陳王美花 8 王美珠 9 王鉦穎 10 王宏浚 11 王昱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