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15號
ULDV,112,訴,615,2025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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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5號
原 告 張萬寶

訴訟代理人 林家琪律師
被 告 張文明
張永聰
張振吉
王文芳
王鉦
王宏浚
王昱雅
王美枝
陳王美花
王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3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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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