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15號原 告 張萬寶 訴訟代理人 林家琪律師被 告 張文明 張永聰 張振吉 王文芳 王鉦穎 王宏浚 王昱雅 林王美枝 陳王美花 王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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