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76號
原 告 吳坤勇
被 告 吳英德(年籍不詳)
吳水泉(年籍不詳)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之書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
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
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院經由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並無受理「被告吳英
德」或「被告吳水泉」為被告之刑事案件,有刑事紀錄科查
詢表可參,本件既然沒有前述被告之刑事訴訟繫屬,揆諸前
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