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52號
ULDM,114,附民,352,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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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2號
原 告 劉玉滿
被 告 黃碧芬


周煌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4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參見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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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