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38號
ULDM,114,附民,338,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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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38號
原 告 蘇子雲
被 告 張富源(年籍不詳)
被 告 使用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人(年籍不詳)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
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
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院經由分案室查詢結果,並無受理「被告張富源
或「原告蘇子雲」為當事人之刑事案件,有刑事紀錄科查詢
表可參,至於使用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人則年籍不
詳,本件既然沒有前述被告之刑事訴訟繫屬,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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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