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11號
附民原告 陳天渱
附民被告 翁千惠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7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