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16號
ULDM,114,附民,216,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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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鄭常嘉地址詳卷
被 告 吳東和地址詳卷
吳正偉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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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