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46號
ULDM,114,附民,146,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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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甲男 姓名、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被 告 王金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976、79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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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