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7號
原 告 陳桂蘭
楊育綺
葉鈴美
林宗祺
賴珍珠
吳紫琳
許秀如
江和興
黃金珠
侯瓊霞
吳翠菊
陳秋霖
林宗聖
原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沛宸
被 告 黃碧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4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