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緝字,114年度,12號
ULDM,114,重附民緝,12,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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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2號
原 告 蔡文容
蔡宗村
蔡孟潔
蔡宜廷
蕭金鐘
巫春珠
淑琴
王仁輝
張瑤
淑梅
鄭美伶
金美珍
許意苹
李珍珊
陳怡伶
原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家琪(原名蕭鳳琪)

被 告 黃碧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4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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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