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朝震
指定辯護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朝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
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
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被告許朝震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16號案件(下稱本案)向本院提起公
訴,於民國114年2月25日繫屬本院,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同法
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
,均嫌疑重大,且考量被告未能陳明其實施本案所指犯行之
原因及動機、本案所指犯行之犯罪情節係包含被告於短時間
內持刀對不同對象揮砍、本案訴訟進行程度等節,認有事實
足認被告有再實施殺人未遂、恐嚇危害安全等與本案罪質相
近犯罪之虞,參以本案所指犯行對社會秩序造成危害之程度
、被告自陳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有羈押被告之必
要,乃自114年2月25日起對被告執行審判中羈押。
三、茲上開審判中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參
酌本案卷內相關事證,以及本案業經本院對被告進行準備、
審理程序,並於準備程序中勘驗卷附監視器錄影檔案之訴訟
進行程度,堪信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恐嚇公眾罪、恐嚇危
害安全罪等罪,均嫌疑重大,且依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
陳其實施該等犯行之原因及動機、在本案發生時之生活狀況
、與本案被害人之互動來往關係,輔以被告既可預期將來所
須面臨之刑度非輕,恐會產生縱另犯他罪經判處罪刑亦無所
謂、不在乎之漠視法律心態等情,仍足認被告有再次實施與
本案罪質、內容相近犯罪之虞,參以被告所涉前揭犯行之犯
罪情節,對社會秩序之危害程度非輕,並使本案被害人或其
他與被告具類似關聯之人對我國治安、自身安危產生高度疑
慮,暨被告自陳之家庭生活狀況、與其他親屬之互動來往關
係等一切情狀,本院乃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以防止上開羈押原
因發生之必要,且無違比例原則,爰裁定被告自114年5月25
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韋智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