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志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2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志清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年;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志清因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
53條及第51條第5、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
第5、7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分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
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另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亦有
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
審上訴案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
刑時,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所
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告刑
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
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
「最後事實審」欄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
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1至9號「備註」欄所示之裁定及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4
之①、8號所示罪刑之宣告刑部分,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
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②、5、6、9號所示罪刑之宣告刑
部分,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7
、10號所示罪刑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則均不得易科罰金、
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同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數罪之宣告有期徒刑、罰金(僅附表編號7、10號所
示罪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9號所示罪刑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確定,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基於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於就如附表所示數罪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應
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6年1月之範圍。綜此,本院衡
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
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暨受刑人已於其簽名
出具之上開調查表中,就法院對於如附表所示數罪之宣告有
期徒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乙節,表示並無希望法院考量何
等因素或事項,亦未表示其他意見(參以本院就如附表編號
7、10號所示罪刑之宣告罰金部分,經整體評價後,係定該
部分應執行罰金1萬2千元,業使受刑人獲有減少相當刑度之
利益,故本院認本件顯無另耗費有限司法行政資源而於裁定
前以傳喚、提解受刑人到庭或寄送意見表等方式賦予受刑人
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認就如附表
所示數罪之宣告有期徒刑、罰金部分,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應屬適 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韋智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鍾志清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9日 111年6月22日 111年5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21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27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81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13號 111年度豐簡字第376號 111年度易字第1715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7月22日 111年10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13號 111年度豐簡字第376號 111年度易字第171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7日 111年9月5日 111年11月3日 是否為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1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9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98號 編號1至9號所示數罪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①竊盜罪 ②恐嚇取財罪 攜帶兇器竊盜(共二罪) ①攜帶兇器竊盜罪(共二罪) ②攜帶兇器搶奪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7月 均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7月、8月 ②有期徒刑2年4月 犯罪日期 均110年1月1日 均111年5月22日 均111年7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4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37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616號 111年度易字第2173號 ①112年度上訴字第2727號 ②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3日 112年2月24日 ①112年1月17日 ②112年7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616號 111年度易字第2173號 ①112年度上訴字第2727號 ②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2年3月30日 ①112年1月17日(上訴駁回:法律上不應准許) ②112年8月9日 是否為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①均是 ②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51號 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428號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455號 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995號 編號1至9號所示數罪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幫助洗錢罪 竊盜罪(共四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仟元 ①有期徒刑4月(共二罪) ②有期徒刑3月(共二罪)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6日至同年月24日間某時 ①111年6月4日、同年月27日 ②111年5月12日、同年月25日 111年6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45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848、366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87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70號 112年度易字第505號 112年度易字第875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0日 112年4月13日 112年6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70號 112年度易字第505號 112年度易字第87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7月11日 是否為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0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0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574號 編號1至9號所示數罪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
編號 10 (此區空白) 罪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5月8日前某日起至111年5月8日晚上6時34分許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1日 是否為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