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42號
ULDM,114,簡,142,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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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RI DEWI MUKTI(中文姓名:莎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259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訴訟程序(本院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860號),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SARI DEWI MUKTI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SARI DEWI MUKTI前係吳春所聘外籍看護,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竊盜暨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之單一犯意,在吳春位於雲林縣○○鄉○○村○○村0○○號
之住處,未經吳春同意或授權,竊得吳春所有元長鄉農會00
000000000000號提款卡(下稱本案提款卡)後,接續於附表所
示時間,持本案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付款設備,將本案提款
卡密碼鍵入自動櫃員機付款設備,使自動櫃員機識別系統誤
認係吳春或其授權之人操作提款手續,而以此不正方法由自
動付款設備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嗣吳春於民國113年6月24
日至元長鄉農會補刷存摺,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人證】
 ㈠告訴代理人曾煥傑之指訴:
  ⒈113年7月2日警詢筆錄(偵卷第17頁至第22頁)
  ⒉113年7月13日警詢筆錄(偵卷第23頁、第24頁)
【書證】
 ㈠元長鄉農會ATM提領影像擷圖7張(偵卷第27頁至第33頁)
 ㈡告訴人元長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存
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偵卷第35頁至第47頁)
【被告供述】
 ㈠被告SARI DEWI MUKTI(中文名:莎莉)113年7月13日警詢之
供述(偵卷第11頁至第16頁)
【其他】
 ㈠委託書1紙(偵卷第25頁)
 ㈡外國人居停留查詢結果1份(偵卷第51頁至第53頁)
 ㈢被告居留證影本1份(偵卷第55頁)
 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元長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卷第63頁至第65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刑法第339條
之2第1項之違法由自動櫃員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被告於密
切接近之時、地,先竊取本案提款卡繼而提領提領附表所示
之存款,為接續犯,應論以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觸犯竊
盜罪及違法由自動櫃員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以竊盜罪處斷。
 ㈡爰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坦承犯行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
害之犯後態度,及當事人、告訴人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符合緩刑條件,爰宣告緩刑2 年。
四、被告已賠償,犯罪所得已部分返還,其餘認無宣告沒收之必 要,因此不予宣告沒收。
五、被告無驅逐出境之必要。
六、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 項。 
七、本案係檢察官經告訴人同意參酌本案犯罪情節,向本院求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亦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 定表明願受如主文所示之科刑範圍(易卷第124、125頁), 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偵查起訴;檢察官段可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沛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提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卷證出處 ① 112年11月10日 2萬元 ⒈告訴代理人曾煥傑警詢之指訴(偵卷第17頁至第24頁)。 ⒉元長鄉農會ATM提領影像擷圖7張(偵卷第27頁至第33頁)。 ⒊告訴人元長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偵卷第35頁至第47頁)。 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元長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⒌被告SARI DEWI MUKTI(中文名:莎莉)警詢供述(偵卷第11頁至第16頁)。 ② 112年11月20日 2萬元 ③ 112年11月27日 2萬元 ④ 112年11月27日 2萬元 ⑤ 112年11月28日 5000元 ⑥ 112年11月28日 2萬元 ⑦ 112年11月29日 2萬元 ⑧ 112年11月29日 2萬元 ⑨ 112年12月1日6時13分許 5000元 ⑩ 112年12月1日10時58分許 1萬元 ⑪ 112年12月3日12時38分許 3萬元 ⑫ 112年12月6日6時46分許 2萬元 ⑬ 112年12月6日6時47分許 2萬元 ⑭ 112年12月9日7時17分許 3萬元 ⑮ 112年12月11日19時55分許 2萬元 ⑯ 112年12月14日19時39分許 1萬元 ⑰ 112年12月16日7時30分許 2萬元 ⑱ 112年12月16日20時23分許 2萬元 ⑲ 112年12月17日8時34分許 3萬元 ⑳ 112年12月17日14時48分許 3萬元 ㉑ 112年12月29日11時6分許 3萬元 ㉒ 113年1月1日11時0分許 1萬元 ㉓ 113年1月1日11時1分許 5000元 ㉔ 113年1月1日21時44分許 1萬元 ㉕ 113年1月1日21時44分許 5000元 ㉖ 113年1月2日16時46分許 3萬元 ㉗ 113年1月7日20時32分許 1萬元 ㉘ 113年1月7日20時33分許 5000元 ㉙ 113年1月12日20時31分許 5000元 ㉚ 113年1月16日19時14分許 1萬元 ㉛ 113年1月16日19時16分許 5000元 ㉜ 113年1月23日19時46分許 5000元 ㉝ 113年1月23日19時47分許 3萬元 ㉞ 113年1月31日19時50分許 3000元 ㉟ 113年2月5日21時21分許 3萬元 ㊱ 113年2月5日21時21分許 3000元 ㊲ 113年2月19日20時43分許 3萬元 ㊳ 113年2月19日20時43分許 3000元 ㊴ 113年2月19日20時44分許 2000元 ㊵ 113年2月27日20時18分許 5000元 ㊶ 113年3月6日18時45分許 3萬元 ㊷ 113年3月6日18時46分許 5000元 ㊸ 113年3月13日5時29分許 3萬元 ㊹ 113年3月13日5時29分許 5000元 ㊺ 113年3月13日5時30分許 3000元 ㊻ 113年3月20日17時32分許 2萬元 ㊼ 113年3月20日17時33分許 1萬元 ㊽ 113年3月20日17時33分許 5000元 ㊾ 113年3月25日18時15分許 2萬元 ㊿ 113年3月25日18時16分許 1萬元  113年3月25日18時17分許 5000元  113年6月19日17時19分許 3萬元  113年6月19日17時20分許 3萬元  113年6月19日17時20分許 2萬元  113年6月19日17時21分許 5000元 總  計 85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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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