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港簡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台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627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魏台生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置物包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屬
實」更正為「相符」,並補充「自行車暨被告照片」作為證
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貳、核被告魏台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參、爰審酌被告有竊盜等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素行不佳,仍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恣意下手竊取他人財
物,對於他人財產權缺乏尊重之概念,破壞社會治安,所為
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未與
被害人董明富達成和解或賠償其造成之損害,惟竊得之自行
車1臺已為警扣案後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
稽,減少此部分損害之擴大;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
業、家庭經濟狀況(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見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
得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之置物包1個,為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 竊得之自行車1臺,已為警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伍、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2項(僅引程序法條)。
陸、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627號 被 告 魏台生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台生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3日8時許,在雲 林縣北港鎮民政路與仁愛路口前,徒手竊取董明富停放之自 行車1台(含置物包1個)得手後,騎車離去。嗣經董明富發現 遭竊,報警循線查獲,並扣得自行車1台(已發還,置物包 已遭丟棄)。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台生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董○○於警詢證述屬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截圖在卷可資佐證。是被 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自行車 1台,屬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物,茲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依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併為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之聲 請。而自行車上之置物包,已遭被告丟棄,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附此指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檢 察 官 黃 立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沈 郁 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