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港簡字,114年度,45號
ULDM,114,港簡,45,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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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港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青松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1377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BL000-K113042A(
年籍詳卷,下稱A男)應補充真實姓名為甲○○及「BL000-K113
042B(下稱B男)」等文字應更正為「BL000-K113042B(下稱『B
女』)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律(僅引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甫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377號
  被   告 BL000-K113042A(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L000-K113042A(年籍詳卷,下稱A男)與BL000-K113042(年
籍詳卷,下稱A女)前係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男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
意,於民國113年12月6日12時21分許,前往A女友人BL000-K
113042B(年籍詳卷,下稱B男)住處,以修正液在上址之信箱
大門寫下「你家死光光」等文字,令B男心生畏懼,致生
危害於安全。B男發現後報警後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而循線
查獲。
二、案經B男訴請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男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B男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此外復
有刑事案件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跟蹤騷擾通報表、警
察機關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安全提醒單等在卷可資佐證,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周甫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簡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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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