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4年度,1號
ULDM,114,智易,1,2025052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禹勛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0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禹勛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陳列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廖禹勛明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詳如附
表編號1至3所示),係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
,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商品,且仍在商標專用
期間,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
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意圖販賣
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竟仍未經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之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
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透過網際網路向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以明顯低於正版商品市價之價格購入而持
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於民國113年5月
9日上午9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愛國街與興南街之交岔路口
,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以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惟尚未賣出
前即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仿冒商標
商品。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廖禹勛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
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程序及有關傳聞法則證據能力之
限制,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
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
定所拘束。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判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
3、46至47、54、56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第7至11頁)、現場及扣
案物照片19張(警卷第15至31頁,偵卷第13頁)、「LOUIS
VUITTON」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5份(警卷第43至51頁)
、「LOUIS VUITTON」商標之鑑定報告書1份(警卷第53至57
頁)、「DIOR」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4份(警卷第91至9
9頁)、「DIOR」商標之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附扣案物照片
、查扣物估價表各1份(警卷第75至89頁)、「GUCCI」商標
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4份(警卷第113至117頁)、「GUCCI」
商標之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附扣案物照片1份(警卷第1
09至111頁)及雲林縣斗六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1紙(警卷
第33頁)在卷可稽,暨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仿冒商標
商品可憑,足以擔保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
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附表編號1至3所示商標權人之法益,
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
,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
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圖私利意
販賣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
失之風險,也增加潛在消費者辨識真品與仿冒品的無形成本
,所為實有不該。參以被告於本案以前即曾因違反商標法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等情,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被
告卻未能記取前案教訓,再犯罪質相同之罪,實有必要以刑
罰警惕被告。又被告表示經濟能力有限,故未與任一被害人
達成和解,堪認被告尚未彌補其犯行所生損害或取得被害人
之諒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
於甫陳列商品不久即遭查獲,犯行期間尚非甚長;兼衡檢察
官、被告之量刑意見(本院卷第58頁),暨被告自陳之家庭
生活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及身體狀況(本院卷第48至49、56
至57頁),並提出丞品內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知心連冀診所
診斷證明書2紙(偵卷第165至167頁)及戴德森醫療財團法
嘉義基督教醫院函覆病歷影本1份(本院卷第71至471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袖菁提起公訴,檢察官段可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恆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1 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包包 3個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2 仿冒「DIOR」商標包包 3個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3 仿冒「GUCCI」商標包包 2個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1/1頁


參考資料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