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4年度,7號
ULDM,114,易緝,7,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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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琦峯



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琦峯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凌晨2時40
分許,結夥林宏吉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真實年籍姓名
詳、綽號「阿奇」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共同前往址設雲林縣○○鎮○○路
0段0號之工廠外,翻越前揭工廠之圍牆後,復於前揭工廠2
樓外側露臺架設梯子,開啟未上鎖之窗戶爬入工廠內,徒手
竊取放置於工廠內之PEX電纜線1批,惟欲將所竊前揭電纜線
攜出工廠之際,觸發工廠內警報器,遂將前揭電纜線暫放於
前揭工廠2樓外側露臺,「阿奇」旋逃離現場,被告、林宏
吉則遭到場員警當場逮捕而未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踰越窗戶牆垣
竊盜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繫屬本院後,被告於114年4月29日死亡,有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檢察官彭彥儒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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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