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51號
ULDM,114,易,51,2025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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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仁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仁泰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蕭仁泰(下稱上訴人)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以114年度易字第51號判決在
案,並於114年4月1日對上訴人生合法送達效力乙情,有本
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於1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有刑事聲明上訴狀暨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惟上訴狀
僅對於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上訴人
於114年5月14日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僅重複聲明上訴,亦
未提出上訴之具體理由),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
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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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