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紹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26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紹銘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
、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吳紹銘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
二十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8日至9日間某時許,
在雲林縣西螺大橋下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同
」之成年男子,購得價值新臺幣8萬元之甲基安非他命毛重52
.5公克(純質淨重42.9223公克以上)後,即非法持有之。
嗣於109年4月15日17時45分許,吳紹銘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
,並在其身上及雲林縣○○鎮○○里○○000○0號之居處內,扣得
施用所剩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送鑑拆封後內
含檢品共11包,總純質淨重42.9223公克)及附表編號2、3
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涉嫌施用毒品部分,為觀察、勒
戒效力所及,詳後述)。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具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經檢察官就犯罪
事實一部起訴後,其效力及於全部。以犯有吸收關係之加重
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為例,如依法律規定,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先施以保安處分之處遇,以達
特別預防刑事政策目的,致不能對之逕為實體審理及判決時
,因我國刑事法係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之立法體制,且該
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
度行為,法院自應就該加重持有部分,依法審理並科以刑罰
;就被吸收之施用部分,僅施以保安處分而不科以刑罰;尚
無重複審判或一罪二罰問題。因該施以保安處分之低度行為
不法內涵,已為高度犯罪行為所吸收,基於實質上一罪刑罰
權單一及一事不再理原則,日後自不得再行起訴、審判該低
度行為。反之,如依法應先施以保安處分者係高度犯罪行為
,例如施用第二級毒品與持有第二級毒品,因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即不
再單獨科以刑罰,自不能分別予以審理及判決(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4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吳紹銘因另
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79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於109年4月16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同年6月2日釋放出所,
有前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被告本案
經查獲時,採尿送驗結果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有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
參(毒偵卷第31頁),而其於本案查獲前之施用毒品時間為
109年4月15日17時許,係在前案執行觀察、勒戒前,為前案
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本案所犯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法定刑較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重,其不法內涵已非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本案就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依法審理並
科以刑罰,就被吸收之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僅施以觀察、
勒戒而不科以刑罰,尚無重複審判或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先予敘明。
二、被告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
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規定,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
,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
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
5至47、50至52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友人廖本田證述之內
容(警卷第11頁正反面)大致相符,並有雲林縣警察局刑警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警卷第
12至20、29至3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
90600430號、0000000000號鑑驗書(毒偵卷第79至85頁)各
1份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以佐
證,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雖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自
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惟該條例第11條第4項並未修正,自
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先予敘明。
二、所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乃係基於法益侵害之觀點,認
為當高度行為之不法內涵足以涵蓋低度行為時,方得論以吸
收犯。98年5月20日修正(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既將同屬持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持有毒品數量多
寡而分別以觀,顯見立法乃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價
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並據此修訂持有毒品罪
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因此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
定標準以上者,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
較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
而購入,由於該等行為不法內涵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
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既定見解,
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之高低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
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高度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行為,或逕認
施用毒品之輕行為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
收,方屬允當(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至被告購得本
案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
用,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另案執行觀察、勒戒
,非屬本案犯罪事實,業如前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並嚴禁持有之違禁物,竟無視國家刑
罰禁令而持有,且所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不僅足以戕
害自身健康,亦有引發治安疑慮之高度危險,雖未至販賣,
但仍具有潛在危害性,倘經流入市面,勢必擴大危害範圍,
促成毒品氾濫,對於社會治安之負面影響及可能造成他人之
身體危害均不容小覷,自應嚴正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
坦承犯行,尚有知錯悔悟之意,並考量其本案持有甲基安非
他命之數量、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
情節,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工
作及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詳參本
院卷第52至53頁),復參酌檢察官及被告對本案量刑之意見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本案查獲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 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 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併為沒收銷燬之諭 知,併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持 有毒品所用或預備使用之物,此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 5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晉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麗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
編號 名稱 數量 持/所有人 內容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1包 (扣押物品清單記載為10包,經送鑑拆封後內含檢品共11包) 吳紹銘 鑑定結果: ①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送驗數量:1.389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368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②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送驗數量:0.416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14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③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送驗數量:0.358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40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④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送驗數量:0.385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73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⑤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送驗數量:0.339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26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⑥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送驗數量:0.314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02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⑦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送驗數量:0.384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76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⑧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送驗數量:1.254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239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⑨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送驗數量:33.352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3.341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⑩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送驗數量:3.262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259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送驗數量:3.298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292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備考:送驗檢品拆封清點,包裝袋上標示 7.89g内含2包檢品,共11包檢品。 ㈠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扣案物照片1份(警卷第12至20頁、第29至33頁)、扣押物品清單1份(毒偵卷第57至59頁) 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600430號、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毒偵卷第79至85頁)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 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送驗數量:44.757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44.273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44.75 74公克,純度95.9%,純質淨重 42.9223公克 備考:送驗甲基安非他命ll包,經送驗單 位同意,依檢品成分、外觀、顏色 ,分別取樣併同乙包;取樣檢品用 罄,共檢還11包。 2 分裝袋 1 包 犯罪使用或預備使用之物 3 分裝鏟 1 支 犯罪使用或預備使用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