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25號
ULDM,114,單聲沒,25,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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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嘉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係於觀察、勒戒前所犯,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
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47號為不起訴處分
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確檢出如附表所示
品成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
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
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
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2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1月16日釋放出所,而聲請人以被告
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點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前,乃以11
3年度毒偵字第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
附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
物,為被告供己施用所剩餘之毒品業經被告於警詢時坦認
在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如附表
毒品成分,有如附表卷證資料欄之鑑驗書在卷可佐,是扣
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誤,依上揭說明本件聲請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附表所示毒品包裝袋,因其上殘
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
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
,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卷證資料 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47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642號鑑驗書(毒偵247卷第69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413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642號鑑驗書(毒偵247卷第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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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