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簡字,114年度,102號
ULDM,114,六簡,102,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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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六簡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1540號、第11850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育瑞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扣案偽造車號000-0000號車牌二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張育瑞於民國113年8月間,為免其駕駛之汽車遭到拖吊或遭
違規開罰、國道收費,竟在網路向不詳商家以新台幣6千元
價格購買偽造之車號000-0000號車牌2面,並基於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之接續犯意,於113年8月28日起至113年10月30日
為警查獲時止,先後將上開偽造車牌2面更替懸掛於廠牌國
瑞、型號分別為ALTIS、TERCEL、YARIS之三部自用小客車上
,駕駛該等車輛行駛於道路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
關對於車輛管理之正確性及真正車號000-0000號所有人張彩
雲。嗣警方於113年10月30日14時40分許,於雲林縣○○市○○
路000號前攔查而查獲,並當場扣押上開偽造車牌2面。
二、證據:
  本案事實業經被告張育瑞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證
人丁偉哲警詢證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照片E-TAG電
子閘門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AUQ-0720偽造特種文書車軌跡、國道第
三公路警察大隊刑事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遠
通電收通行費憑證、刑案照片可佐。
三、刑法第212條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係以所偽造、變造
者為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
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為客體。所謂「特許證」係指特許
特定人從事某特定業務或享有一定權利之證書,例如專利
書、專賣憑證、汽車牌照等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
1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先向不肖廠商購買偽造車牌
,被告是製造行為的共犯,購買並取得偽造車牌後再懸掛於
車輛上加以行使,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
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自民國113年8月間某日購入偽
造之車牌後,先後懸掛於上述三部不同車輛上使用,直到11
3年10月30日為警查獲止,係基於單一行使偽造特許證犯意
,在接近的時間內接續而為,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偽造之
低度行為則遭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審酌被告在
網路上非法購買假車牌,並且在幾個月內先後在多部汽車上
懸掛上開假車牌,藉此逃避拖吊或遭違規開罰、國道收費,
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之正確性及真正車號00
0-0000號所有人張彩雲,應予譴責,被告雖坦承犯行,但其
頻繁變換車牌,已造成監理機關與被害人莫大捆擾,至今也
沒有賠償被害人或確實依規定裁罰、繳費等,及被告自述為
高中畢業、從事清潔工作、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檢察官
聲請書所載事實有遺漏懸掛車輛且所為求刑稍嫌失輕,礙難
採納。
四、沒收:
  扣案偽造之車號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犯罪行為所生
、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84條之1、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葉喬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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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