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3年度,1號
ULDM,113,原金訴,1,20250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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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13年度訴字第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宜光



被 告 董榮政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被 告 程智銘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律師
被 告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饒謹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4532號等)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8490號等),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所犯罪名、宣告刑分別如本判決附表二各編號
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四百二十萬元。
董榮政所犯罪名、宣告刑分別如本判決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應執
行有期徒刑三年四月。
程智銘所犯罪名、宣告刑分別如本判決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應執
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所犯罪名、宣告刑分別如本判決附表二各編號
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一百七十萬元。
扣案之董榮政所有三星牌GALAXY A53手機一支、程智銘所有三星
牌NOTE20手機一支,均沒收。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董榮政、程智銘、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其餘被
訴非法清理廢棄物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關於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部分: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里○○路○段00號13樓(
機構地址: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下稱義祥公司)領有
「桃園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可依法從事包含土木或
建築廢棄物混合物之清除業務,鍾宜光為義祥公司之負責人
黃素慧為義祥公司之會計人員,林正雄李群芳、何明穎
洪國寶、翁德銓、張文輝、莊賓維、陳芃瑋、鍾承紘(均
已經本院判決處刑)為義祥公司之砂石車司機,渠等均明知
義祥公司僅得依法從事廢棄物之清運(應以經過核可之清除
車輛進行清運且每次清運應有合法的去向與證明文件),不
可非法傾倒廢棄物,竟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由鍾宜光與司機透過LINE聯繫取得可供傾倒廢棄物之土尾
資訊後,鍾宜光指派司機駕駛包含非經過核可之車輛,前往
「德展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載運營建廢棄物前往
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暨2、5暨6、7、8、10、11、12、13、14
暨15、16、17、18、19、20、22、23、24、25、26、27所示
土地傾倒回填(共20處,詳細車趟如本判決附表二各該編號
所載),渠等以此方式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
二、關於董榮政、程智銘、德展砂石有限公司部分: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
負責人原為董榮政,於113年1月10日改為饒謹,下稱德展公
司)前經臺北市政府許可設立「德展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處
理場」(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下稱德展土資
場),本應依經過許可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對於所收
取之營建混合物進行分類處理,且應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
理方案」進行再利用程序、管理再利用產品之流向或上網登
錄數量與去處,詎董榮政、程智銘(在德展土資場擔任班長
)竟與鍾宜光、義祥公司司機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
意聯絡,由董榮政支付鍾宜光清運費用,董榮政將德展土資
場進行初步破碎、篩選但尚未分類處理完竣之營建廢棄物(
含破碎磚、碎石、碎水泥塊、碎磁磚、木屑、碎玻璃等)以
「級配」的名義,聯繫鍾宜光指派義祥公司司機駕駛砂石車
前來德展土資場載走,期間董榮政也指派程智銘協助聯繫義
祥公司司機前來載運之日期、車數,程智銘並且在德展土資
場內操作挖土機將前述營建廢棄物裝填上義祥公司砂石車讓
司機載走(之後就是非法回填至本判決附表二上述各編號所
示農地或河床),渠等以此方式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
三、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查並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關於證據能力:
 ㈠就被告義祥公司涉案部分,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義祥公司於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均陳明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訴485卷第438頁、原
金訴卷十四第133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
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
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對於被告義祥公司之
犯罪事實均有證據能力。
 ㈡就被告董榮政、程智銘、德展公司涉案部分,渠等及辯護人
均不爭執卷內書證、物證之證據能力(原金訴卷九第114頁
),另均表示同意證人黃素慧、黃宇廷之審理筆錄,及共同
被告董榮政、程智銘、鍾宜光之準備程序筆錄及審理筆錄之
證據能力(原金訴卷十四第133頁),本院審酌此部分證據
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對於被告
董榮政、程智銘、德展公司之犯罪事實均有證據能力(至於
附件所示證人之警詢筆錄、未經具結之偵訊筆錄,本院並未
引作認定被告董榮政、程智銘、德展公司本案犯罪事實之證
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就被告義祥公司涉案部分,被告義祥公司代表人鍾宜光於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罪(訴485卷第394頁、原金訴卷十
四第437頁),且有附件所示各項證據可以佐證,此外,經
本院勘驗扣案之義祥公司電腦主機,同時請證人黃素慧、巡
黃宇廷到庭具結證述製造與查緝相關單據之經過(原金訴
卷十三第432至437頁、第428至437頁),並將義祥公司電腦
主機內相關請款單、司機薪資表列印附卷(原金訴卷十四第
13至85頁、卷十三第481至489頁),核與義祥公司車輛GPS
紀錄相符合,足認本判決附表二「載運之司機、附表A之編
號/日期」欄所示車趟確實來自德展土資場並載往各該編號
所示農地或河床傾倒(原金訴卷十四第563至569頁)。而關
於義祥公司負責人鍾宜光與會計人員黃素慧、司機林正雄
李群芳、何明穎、洪國寶、翁德銓、張文輝、莊賓維、陳芃
瑋、鍾承紘等人涉案部分,均已經本院於113年11月7日判決
處刑在案,因此,就被告義祥公司如事實一、本判決附表二
編號1暨2、5暨6、7、8、10、11、12、13、14暨15、16、17
、18、19、20、22、23、24、25、26、27所示事實,均堪
認定。被告義祥公司之負責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應依同法第47條
規定對被告義祥公司科以同法第46條規定之罰金。
 ㈡就被告董榮政、程智銘、德展公司涉案部分:
 ①關於被告董榮政支付鍾宜光清運費用,將德展土資場進行破
碎、篩選後之破碎磚、碎石混合物以「級配」的名義,聯繫
鍾宜光指派義祥公司司機駕駛砂石車前來德展土資場載走,
期間被告董榮政也指派被告程智銘協助聯繫義祥公司司機前
來載運之日期、車數,被告程智銘並且在德展土資場內操作
挖土機將前述營建廢棄物裝填上義祥公司砂石車讓司機載走
等客觀情節,為被告董榮政、程智銘歷來警偵訊、準備程序
筆錄所不爭執,且有附件所示各項書證可以佐證(尤其是被
告董榮政、程智銘、鍾宜光、李群芳林正雄彼此間之對話
紀錄),而本判決附表二「載運之司機、附表A之編號/日期
」欄所示義祥公司車趟確實是來自德展土資場並載往各該編
號所示農地或河床傾倒,已說明如上,是此部分爭點應在於
:被告董榮政、程智銘讓義祥公司司機載走的所謂「級配」
是否為廢棄物?是否為合法再利用?被告董榮政、程智銘是
否有與鍾宜光及義祥公司司機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
絡?說明如下。
 ②按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廢棄物,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
物。而事業廢棄物再視其是否具有毒性、危險性、是否足以
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區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一般事
業廢棄物。而工程施工建造、建築物拆除、裝修工程及整地
刨除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固屬於內政部公布之「營建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七所定之「營建混合物
」。然依其規定,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編號七第三點)及具
廢棄物分類設備或能力之再利用機構,將產生之營建事業廢
棄物加以分類(編號七第四點),經分類作業後,屬營建剩
餘土石方部分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處理,屬內政
部公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部分,依公告之管理方
式辦理;其他非屬營建剩餘土石方,亦非屬公告可再利用部
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或再利用,送往合法
掩埋場、焚化廠、合法廢棄物代處理機構或再利用事業機構
(編號七第五點)。是營建工程所產生之營建事業廢棄物,
應依前述規定加以分類,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者,依「營建
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規定處理並可作為資源利用者,則
非屬於廢棄物;倘未經分類,即非屬「營建剩餘土石方」或
「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自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之
規定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26
號判決意旨參照)。
 ③本案依鍾宜光與李群芳LINE對話紀錄內容,李群芳曾拍攝在
德展土資場上料之影片(偵5180卷四第260頁、偵8342卷一
第82頁),而被告董榮政、程智銘在各自警偵訊、準備程序
筆錄中均陳稱義祥公司司機前往德展土資場載運的「級配料
」或「破碎磚」就是這影片中的混合物(偵8342卷一第20頁
、第33頁、第396頁、第428頁、原金訴卷七第87頁),關於
這樣的混合物實際內容,被告董榮政於偵訊時稱:鍾宜光找
我配合載運磚塊咬出來的級配,那個是再生利用的產品,因
為含有磁磚、不能填海,這些產品公家機關無法接受,公共
工程也怕輪胎劃破所以接受度不高(偵8342卷一第394頁)
,又於準備程序時稱:(你們公司付錢給義祥公司載走的是
什麼?)級配,裡面有水泥塊、紅磚經過破碎,會有玻璃,
少許3公分以內的木頭。李群芳拍攝的照片中就是級配,裡
面有碎石、碎磁磚、碎水泥塊、玻璃、小於3公分的碎木頭
(原金訴卷七第96至98頁),被告程智銘於偵訊亦供稱:影
片中就是公司堆置的破碎磚塊,是德展公司付錢請義祥公司
來載,裡面含有碎石、碎磚、可能還有廢磁磚(偵8342卷一
第33頁、第426頁、第428頁),再參照李群芳所拍攝影片畫
面,內有許多大小不一的石塊,顏色花花的,有紅、灰、白
、暗色夾雜在一起,另再細看被告董榮政、程智銘出具的辯
護狀所附辯證4自稱合法再利用產品之級配照片(原金訴卷
六第125至127頁),除了碎石、碎磚之外,也顯然有碎磁磚
、碎木枝條等細碎雜物,足認被告董榮政、程智銘聯繫義祥
公司前來載走的土石確是夾雜有破碎磚、碎石、碎水泥塊、
碎磁磚、木屑、碎玻璃等混合物,而依照德展公司所屬德展
土資場經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可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所載,其再利用主要產品只有「B1為岩塊、礫石或沙」、
「B2-1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且土壤體積比沙少30 %」、
「B5為磚塊或混凝土」且均應符合「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
案」(原金訴卷六第32至33頁),被告董榮政、程智銘讓義
祥公司載走之上述混合物顯然只是德展土資場將所收受之營
建混合物進行初步破碎、篩選,但尚未分類處理完竣,既然
尚未完成分類處理程序,也不屬於前述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所載許可之再利用產品,即便有經過初步破碎、篩選,也
依然不符合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營建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七所定之再利用,本質上依然
是廢棄物(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參照),不
得用於回填在農業區土地或河床上,也並非可以再利用之名
目就隨便鋪設做道路。因此,被告董榮政、程智銘辯稱是載
運「級配」合法再利用、可由義祥公司載走說要作為鋪設道
路用途云云,顯不足採。
 ④被告董榮政自稱從事廢棄物處理將近20年,更擔任德展公司董事長多年,而被告程智銘也自陳在德展土資場工作達16、17年,目前擔任班長,負責管理人員、駕駛怪手、安排車隊到德展土資場載運東西出去(偵8432卷一第425頁、原金訴卷七第96頁),渠二人理應熟知德展土資場乃是收受各地營建廢棄物進行分類處理之機構,本應依經過許可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對於所收取之營建混合物進行分類處理,且應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進行再利用程序,不可將尚未分類處理完竣之營建混合物恣意委請他人來載走,否則就根本喪失德展土資場作為營建廢棄物處理與再利用一環之角色功能(反而變成是以合法掩飾非法,營建廢棄物只要經過德展土資場初步破碎、篩選就「洗白」成為所謂「級配」而可以自由讓義祥公司載走隨便傾倒)。再者,即便是合法的再利用程序,依據108年9月11日修正施行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肆、收容處理場所設置與管理方針」之「五、收容處理場所使用管理」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應訂定收容處理場所經營管理及處理作業規範,發給運送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進場處理、再利用及加工處理資料,應由收容處理場所經營單位逐案定期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副知該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於次月五日前上網申報餘土處理、轉運及再利用資料。收容處理場所業者於營建剩餘土石方出場前,應取得擬運送地點所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地址、名稱、收容期間、土質及數量之同意文件,向收容處理場所主辦(管)機關申請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收容處理場所利用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原料,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工程主辦(管)機關認定屬加工後之再利用產品者,無須依前項規定辦理。但仍須上網登錄數量與去處。收容處理場所主管機關應於次月上網查核前三項之餘土進場及出場總量。換言之,即便被告董榮政、程智銘自認為德展土資場讓義祥公司載走的是合法再利用產品級配,也依然應該依上述規定,原則上於營建剩餘土石方出場前,應取得擬運送地點所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地址、名稱、收容期間、土質及數量之同意文件,向收容處理場所主辦(管)機關申請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惟有當收容處理場所利用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原料,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工程主辦(管)機關認定屬加工後之再利用產品者,才無須依前項規定辦理,但仍須上網登錄數量與去處。這些規範在被告董榮政、程智銘之答辯狀所附辯證5有數十份的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文內容也有清楚記載,依據「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第15條規定,土資場收受土石方或混合物,如具處理設備者,其經過處理得再利用部分之流向,應檢具證明文件報請營運管理機關備查(原金訴卷六第129至182頁)。各函文中也是針對德展公司所申報再利用處理之期間、土質種類、買方對象、數量,來逐一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可是在這些函文當中,德展公司從來沒有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報要將再利用產品級配料賣給義祥公司。本案被告董榮政、程智銘均明知渠等讓義祥公司載走的是尚未分類處理完竣之營建混合物,本質上依然是營建廢棄物,竟由德展公司付費給義祥公司派車來載走(偵8342卷一第426頁),完全不必去管制義祥公司所載土石之去向,也沒有上網登錄數量與去處(倘若這樣的土石是德展土資場合法再利用所生的產品,理論上經由德展土資場進行機器過篩、分類、洗選、人工挑選等步驟,應該是有相當經濟價值的可利用資源,市場上,應該是由有需求的地主或業者向德展土資場出價購買才對,但是,本案卻是德展公司付費給義祥公司前來清運載走,後續更衍生土尾仲介從中非法牟利,將這些土石都往農田或河床傾倒回填)。此外,從被告董榮政自承知悉這些磚塊咬碎的級配因為含有磁磚、不能填海,公家機關無法接受,公共工程也怕輪胎劃破所以接受度不高乙節,亦足見被告董榮政相當清楚這樣的營建混合物是不可作為工程用料,當然也不得用來鋪路,其唯一合法去向似乎只有再次進入土資場進行分類與再利用一途(可是德展自己就是合格的土資場,被告董榮政自然不可能認為義祥公司是要從德展土資場載去另一個土資場),否則大概就是非法回填了(這點與鍾宜光於偵訊時具結證述「土資場也知道不是載去合法的地方」相吻合,偵5180卷四第372頁)。再參照被告程智銘手機LINE對話紀錄,111年7月4日某暱稱「廖」之人曾向被告程智銘稱「土尾說要休二到三天,所以沒有過去載了」(偵8342卷一第105頁),被告程智銘於準備程序表示「土尾就是卡車司機自己要去那邊倒的地方」(原金訴卷七第88頁),以及李群芳曾在112年5月5日傳送雲林縣○○鎮○○路000號位置訊息給被告程智銘,這日期、地點也就是李群芳在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0所示傾倒廢棄物之位置附近,後來被告程智銘也有回電給李群芳李群芳則稱「已到附近,等你們較空閒時,再打個電話叫醒我,或者我睡到4 點半再起來裝」等語(偵8342卷一第125至128頁),顯然被告程智銘對於義祥公司司機去傾倒土尾的地點資訊是有相當了解的,而非一無所知。凡此可見,被告董榮政、程智銘均心知肚明這些土石是公共工程所不接受的,都是由義祥公司非法棄置回填了,足認渠二人與義祥公司鍾宜光、所屬司機確有非法清除(載運)、處理(回填)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無訛。
 ⑤被告德展公司之負責人董榮政、受僱人程智銘因執行業務犯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應依同法
第47條規定對被告德展公司科以同法第46條規定之罰金。
 ⑥至於鍾宜光到庭證述義祥公司向德展土資場載運的級配不會
有碎磁磚、也沒有玻璃或木屑,如果有的話,我載過去就被
人家退車等語(原金訴卷十四第110至111頁),所述顯然與
上開被告董榮政、程智銘所述及客觀照片不符,更何況,依
李群芳與鍾宜光LINE對話紀錄,李群芳拍攝在德展土資場
上料的影片傳送給鍾宜光,就是向鍾宜光報告「台中地主,
說這料不行,這車土尾在哪?」(偵5180卷四第260頁),
確實遭到土尾地主退車了,可見鍾宜光此部分所述不可採信
。證人陳穩如到庭只證稱:其承接國土署的計畫,於113年4
月22日前往德展土資場查訪,但時間只有30分鐘,大部分留
給業者跟專家學者意見交流,其在旁行政協助、撰寫輔導紀
錄報告,報告中就廢棄物及產出情形、主要產品及副產品是
否符合現狀勾選「是」,主要是依業者所述整個流程,說他
們的產品在哪裡、廢棄物在哪裡,當時主要目的不是要去檢
查這個場運作有無合法,其也沒有能力判斷是否為廢棄物,
當下也沒有向主管機關調閱任何資料,業者說沒有難以去化
的產品,我就沒有寫等語(原金訴卷十四第124至127頁),
顯然證人陳穩如根本就欠缺去檢查德展土資場運作是否合法
的能力與資格,只是在短短30分鐘內依照業者德展土資場所
述就製作查訪報告,無從據此為對被告董榮政、程智銘、德
展公司有利認定。另外,被告董榮政聲請向臺北市環境保護
局稽查大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調德展土資場每2月1
次之稽查紀錄,要證明德展土資場的再利用製程合乎法規範
要求,可是,本案重點並非在判斷德展土資場再利用製程有
無違法,而是德展土資場將分類處理尚未完竣之營建混合物
恣意交由義祥公司載走,且關於這一點,德展公司從來沒有
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報要將再利用產品級配料賣給義
祥公司,已經說明如上,是以,此項證據調查之聲請欠缺調
查必要性,難以採納。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義祥公司、董榮政、程智銘
、德展公司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暨2、5暨6、7、8、10、11
、12、13、14暨15、16、17、18、19、20、22、23、24、25
、26、27所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關於事實一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暨2、5暨6、7、8、10、11
、12、13、14暨15、16、17、18、19、20、22、23、24、25
、26、27所示犯行,同案被告鍾宜光、黃素慧、林正雄
李群芳、何明穎、洪國寶、翁德銓、張文輝、莊賓維、陳芃
瑋、鍾承紘,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
廢棄物罪,已經本院判決處刑在案,被告義祥公司之負責人
、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對被告義祥公司科以同法
第46條規定之罰金。
 ㈡關於事實二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暨2、5暨6、7、8、10、11
、12、13、14暨15、16、17、18、19、20、22、23、24、25
、26、27所示犯行,核被告董榮政、程智銘所為,均係犯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德展
公司之負責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對被告德展
公司科以同法第46條規定之罰金。
 ㈢前述各犯行,由被告董榮政、程智銘聯繫鍾宜光或義祥公司
司機前來德展土資場上料並載運營建廢棄物至各農田或河床
傾倒,被告董榮政、程智銘與鍾宜光、義祥公司司機間均有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關於行為數之判斷:
 ①檢察官對於被告等人多次參與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起訴時
是主張「因地號不同,均數罪併罰」(起訴書第30頁),後
來卻以補充理由書變更主張德展公司、義祥公司、柏丞公司
的相關被告與司機所犯附表一(後來改成附表A、B)、二各
編號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是集合犯一罪(補充理由書第8、11
頁)云云,但是,關於土尾仲介簡勝茂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10、23的兩次犯行,其中編號23涉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早
就由檢察官另案以112年度偵字第6449號起訴了(也已經本
院另案112年度訴字第613號判決處刑),但本案檢察官仍然
針對簡勝茂關於編號10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再次起訴,顯然
檢察官並沒有認定簡勝茂該兩次所犯是集合犯一罪,檢察官
這樣前後不同的主張,根本沒有提出清楚的論理。
 ②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
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
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
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
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
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
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
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
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固經
最高法院著有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然該
決議係針對同一被告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於
同一期間多次僱請不特定之不知情工人,載運一般事業廢棄
物,至「同一土地」傾倒堆置、回填,而從事廢棄物之清除
、處理之提案設題事例,所作成之統一見解。至法院受理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是否具有集合犯之關係,仍應依具
體個案事證為判斷。倘犯罪主體之共犯不同,犯罪時間相隔
一段日期未部分重疊或密接,犯罪地點之清除、處理廢棄物
之場所並不相同,犯罪行為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手法態樣
亦不一致,自不能僅因行為人始終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
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認行為人前後所為之
清除、處理廢棄物行為,均係「集合犯」一罪(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上字第4786號判決參照)。
 ③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暨2、10、11、12、14暨15、17、18、19
、20、23、24、25、26、27所示各次犯行,依照各編號土地
獨立來觀察,各係在短時間內、以相同方式、在同一地段
近的土地上,多次非法清運、傾倒回填處理營建廢棄物,應
分別依集合犯論以一罪(其餘的編號5暨6、7、8、13、16
、22都只有出車一趟)。
 ④被告義祥公司、董榮政、程智銘、德展公司就本判決附表二
編號1暨2、5暨6、7、8、10、11、12、13、14暨15、16、17
、18、19、20、22、23、24、25、26、27所示參與多次犯
行(共20處),各次行為時間可以相互區別,且非法清運後
傾倒回填廢棄物的地點明顯不同,並非相鄰近的土地,難認
這些可以包括地評價為集合犯一罪,而應認各是出於可分的
不同犯意所為之數行為,應分論併罰(本案除了附表二編號
20以外,雖然沒有其他積極證據來證明被告董榮政、程智銘
知悉義祥公司每一個非法傾倒回填的地點,但是,正如同詐
欺集團車手提領被害款項一般,詐欺車手當然知道是要提領
根本不管幾個被害人匯進來的贓款,甚至是在很短時間內多
次提領多位被害人的款項,司法實務上仍然是依照其組織分
工,以被害人的人數來論斷行為數,而本案從上游的德展土
資場開始作為土頭,提供營建廢棄物的來源,交由義祥公司
來清運,義祥公司透過土尾仲介聯繫取得下游土尾資訊,將
營建廢棄物載往各地的農田或河床傾倒,整個犯罪結構如斯
分工,被告董榮政、程智銘也很清楚這是付費給義祥公司來
非法清運,依照保護環境法益的相同趣旨,當然也應該以地
點來計算行為數,即應數罪併罰共20罪)。
 ㈤爰審酌環境的維持非常不易,在農田、魚塭逐漸消逝萎縮的
今日情況(在台灣各種合法或非法轉眼之間就變成工廠、豪
華農舍、停車場或黃昏市場等用途的所在多有),農田、魚
塭的地景地力保持顯得更加彌足珍貴,鍾宜光身為義祥公司
負責人,本即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可依法從事包含土木
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之清除業務,這本來是相當有益於公益
之事,其竟然藉合法證照掩飾非法,多方面蒐集土尾資訊,
指派公司內多名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往農田、魚塭等農業
區土地傾倒,藉此向土資場或各工地之土頭端收取高額報酬
謀取不法利益,而被告董榮政身為德展公司負責人經營德展
土資場,本可從事營建廢棄物之處理與再利用,對於環境保
護相當有助益,竟也利用土資場進行「洗白」,以「級配」
名義將尚未分類處理完竣之營建廢棄物交由義祥公司非法清
運並傾倒至各地農田、魚塭或河床,被告程智銘受雇於德展
公司擔任德展土資場班長,同樣助紂為虐,渠等所為均已嚴
重危害農業區土地的自然環境,應予非難。本院考量被告義
祥公司代表人鍾宜光坦承犯罪,而被告董榮政、程智銘、德
展公司均否認犯罪,渠等都沒有協力清理附表二各編號土地
上之廢棄物,另考量被告董榮政為德展公司負責人,是決定
將場內營建廢棄物恣意非法清運之主要角色,被告程智銘受
雇於德展公司,只是謀取一份溫飽的工作,兩人參與情節、
惡性程度不同,再參酌本判決附表二各編號非法清運回填之
車趟數,兼衡被告義祥公司曾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遭判
處罰金,被告德展公司則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前科,被告董
榮政、被告程智銘先前均沒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紀錄,及被
告董榮政自述為國中畢業,仍在德展公司上班,被告程智銘
自述為國中畢業,仍在德展公司擔任班長、各自家境狀況(
原金訴卷十四第433頁)等一切情狀,依照各被告涉案情節
輕重程度,分別量處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暨2、5暨6、7、8
、10、11、12、13、14暨15、16、17、18、19、20、22 、2
3、24、25、26、27所示之刑,並均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之被告董榮政所有之三星牌GALAXY A53手機1支、被告程
智銘所有之三星牌NOTE20手機1支,均為渠等本案犯罪聯絡
使用之工具(原金訴卷十四第420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其餘扣案物均難認與本案犯罪直接相關,亦非屬違禁物,認
為沒有宣告沒收之原因與必要,毋庸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除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暨2、5暨6、7、8、10、11、12、13、
14暨15、16、17、18、19、20、22、23、24、25、26、27「
載運之司機、附表A之編號/日期」欄所示車趟外,檢察官起
訴主張補充理由書之附表A所示其餘車趟犯行,檢察官也主
張被告義祥公司、董榮政、程智銘、德展公司涉犯廢棄物清
理法第46條第4款、第47條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
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沒有查獲廢棄物部分:
 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雲林縣○○鄉○○段000○地號,起訴原記
載918地號,後來擴張為914、917、918、919、920地號):
 ①從檢察官的勘驗筆錄與雲林縣環保局稽查紀錄來看,檢察官
會同雲林縣環保局於112年7月25日前往雲林縣○○鄉○○段000○
000地號勘查,當場由檢察官指示隨機擇點進行開挖,深度2
.5米,僅有黑褐色及紅褐色土方、有些許異味,並未發現有
回填任何營建廢棄物,只有在原本的魚池邊坡可見零星水泥
塊、蚵殼(偵12653卷第249至251頁、偵5180卷三第7至9頁
),這些數量零星的水泥塊、蚵殼極可能是原本作為魚池邊
坡的土堤料,尚難認係有人載運回填營建廢棄物。而當時由
稽查人員所採集的土壤送驗結果,並未超過法規管制標準,
不宜以廢棄物來認定,此經雲林縣環保局函覆明確(本院卷
七第9至17頁)。由警方在112年11月拍攝的現場照片,也看
不出來有回填營建廢棄物(偵12653卷第201至202頁)。至
於義祥工程有限公司車號的GPS紀錄,僅可證明112年3月間
該等車輛曾經到過六勝段918地號(偵12653卷第169頁),
仍難以斷定有從德展土資場清運並傾倒回填廢棄物。此外,
地政機關依照檢察官指示所為複丈成果圖,只有標示「現況
測量」而已(偵5180卷六第185至187頁),無從單憑該測量
結果就認定是營建廢棄物。
 ②顯然由檢察官所提出的各項證據,都無法證明現場有檢察官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所指「回填碎磚屑、碎磁磚、碎水泥塊
等營建廢棄物」之事實,檢察官也當庭陳稱「確實沒有營建
廢棄物這塊」而更正主張被告等人是回填「黑色、褐色、散
發異味的土方」(原金訴卷四第114頁),然而,由於現場
本來就是布滿土壤的土地,則這些散發異味的土方是否是原
本就有的土方,抑或者是由被告等人載運過去,這點本來就
有疑問,再者,這樣子散發異味的土方,究竟是否屬於廢棄
物清理法第2條所謂「事業活動產生之廢棄物」呢?已經雲
林縣環保局函覆否定了,也顯然存疑。
 ㈡補充理由書附表A除了前述本院判決有罪以外之其他編號,有
許多車趟是前往嘉義(例如附表A編號5、50、52等)、臺中
(例如附表A編號13、15、46、47等)、南投(例如附表A編
號18、63、64等)、彰化花壇(例如附表A編號14等)、芳
苑(例如附表A編號72等)、雲林縣○○鄉○○段000○地號(例
如附表A編號17、51、56等)、雲林縣崙背鄉草湖村堤旁邊
(例如附表A編號43等)、東勢(例如附表A編號83、89)等
等地點,這些地點檢察官都沒有提出稽查紀錄或勘驗結果或
照片等證據來證明是否確有查獲廢棄物。
 ㈢以上這些車趟都沒有證據足以證明檢警有查獲傾倒廢棄物,
則即便有該等車趟前往德展土資場或土尾的紀錄,仍然無從
認定被告義祥公司、董榮政、程智銘、德展公司有非法載運
、傾倒廢棄物之事實。
四、綜上所述,關於檢察官起訴主張四位被告就補充理由書附表
A所載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除了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暨2、
5暨6、7、8、10、11、12、13、14暨15、16、17、18、19、
20、22、23、24、25、26、27「載運之司機、附表A之編號/
日期」欄所示車趟外,其餘編號的車趟,都沒有證據證明檢
警有實際查獲廢棄物,均容有合理懷疑,檢察官所舉之證據
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使本院形成此部分有罪之確信,依
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應對被告四人均諭知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珂惠、林欣儀、王元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本判決附表二
編 號 地號 事實 載運之司機、 附表A之編號/日期 主文 1 、 2 雲林縣 ○○鄉 ○○段 000○ 000○ 00000地號 陳聰正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且為實際管理人,有回填土地需求,林吉祥則四處詢問是否有人要回填土地,雙方經王家渼介紹而認識。陳聰正、王家渼均知悉林吉祥來回填土方卻不要求支付任何費用,且契約中載明是回填「三分石、七分土」,大概可料想到林吉祥要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渠等本意之共同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年底至112年3月間某日,經由王家渼居中介紹雙方進行簽約。林吉祥、楊明裕則共同基於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林吉祥指派楊明裕前往與陳聰正簽定「土方工程契約書」,楊明裕預料到這是非法傾倒廢棄物會有責任,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假冒「許智評」名義來簽約,在乙方(承包商)欄位偽造「許智評」署名並按捺指印,再將該契約書交由陳聰正收執而行使。自112年3月中旬起,林吉祥雇用楊明裕引導砂石車前來上開土地傾倒廢棄物及計算砂石車數量回報給林吉祥,林吉祥另指示楊明裕雇用同有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之林富鋐(原名:林偉琮)駕駛挖土機在現場整地,楊明裕另向劉名華承租挖土機,劉名華明知楊明裕等人係非法傾倒營建廢棄物,仍基於幫助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意,出租挖土機給楊明裕使用,並且在施工期間多次前往現場維修挖土機及指導林富鋐如何擺放鐵板。義祥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鍾宜光以不詳方式獲悉該處土地可以傾倒廢棄物,即基於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指派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與林吉祥等人一同在上開土地傾倒營建廢棄物,有部分舖占到相鄰之崇文段347、347-1地號土地。經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大量碎磚瓦、碎石、碎磁磚等廢棄物而查獲。 鍾宜光指示黃素慧於112年3月18日至22日,匯款2萬、8千、8千元土尾費用至劉名華使用之劉家菖郵局帳戶。 林正雄、 編號62/112年3月29日 李群芳、 編號119/112年3月22日 編號120/112年3月29日 莊賓維、 編號162/112年3月22日 洪國寶、 編號153/112年3月22日 以上共5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十萬元。 3 、 4 雲林縣 ○○鄉 ○○段 000○ 00000 地號 無附表A車趟 5 、 6 雲林縣 ○○鄉 ○○段 000 地號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原為林清童、林品豐兄弟共有,同段670地號土地為林品豐所有,於民國112年4、5月間,林志忠經由林憲聰(林清童之子)介紹,向林清童、林品豐購買順興段685、670地號土地,以搭蓋養雞場,因上開685地號土地原為魚塭,林志忠乃要求該土地應先填土整地並申請畜牧設施容許。林志忠、林憲聰、林清童為節省填土花費,由林志忠介紹填土業者綽號「嘉禾」之陳展豪(後來改名陳品衽,檢察官另行偵辦)給林憲聰、林清童,由林清童與陳展豪於112年4月17日簽定「整地工程同意合約書」來填土整地。林志忠、林憲聰、林清童三人均知悉陳展豪前來填土卻不要求任何費用,也沒有提供土方來源證明,大概可料想到陳展豪要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共同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渠等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陳展豪找人回填營建廢棄物,過程中由林志忠、林憲聰與陳展豪聯繫回填事宜。陳展豪另聯絡綽號「五十仔」之人、林志忠另聯絡綽號「肉鬆」之人,輾轉找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陳展豪並向前來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之砂石車司機按車次收取報酬。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土方夾雜混合廢磚、瓦、混凝土塊等廢棄物而查獲。 李群芳、 編號143/112年5月18日 以上共1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五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二萬元。 雲林縣 ○○鄉 ○○段 000○ 000○ 000○ 000 地號 林森陽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人,有回填土地需求,誤信廖弈灃(原名廖文祥)可以提供合法土方之說詞,於民國112年5月2日簽定委託協議書,林森陽以填土每台車新台幣1200元價格(土方、運費及申請費用和其他因土方回填計畫延生未及說明之開銷皆由林森陽支付),委託廖弈灃、龔晉煒(檢察官偵辦中)填土整地。廖弈灃、龔晉煒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龔晉煒聯繫砂石車業者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找來挖土機與鐵板配合施作,廖弈灃也有聯絡綽號「小鬼」聯繫砂石車業者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另找來亦有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之吳宥澄在現場擔任照水人員(負責把風、指揮大車進出等),廖弈灃可以按回填車輛分得報酬,吳宥澄則向廖弈灃領取日薪,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有部分舖占到相鄰之順興段691地號土地(為雲林縣所有、由水林鄉公所管理之交通用地)。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土方夾雜混合廢磚、瓦、混凝土塊等廢棄物而查獲。 7 雲林縣 ○○鄉 ○○段 000○ 000 地號 吳宥澄、陳育仁均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吳宥澄透過不詳人介紹宣稱已取得地主同意填土,與陳育仁共同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4、5月間,吳宥澄請陳育仁聯絡不知情之拖板車業者綽號「許大仙」之許辰揚載運挖土機、鐵板前來配合施作,陳育仁另透過LINE聯繫砂石車業者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吳宥澄也有自行以無線電聯繫車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在場監工、向砂石車司機收單,吳宥澄可以按回填車輛收取報酬,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5月22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土方夾雜廢塑膠、碎石、碎磚等廢棄物,現場停放一部曳引車(車上有碎石、廢鋼筋等廢棄物)而查獲。 5/22當場查獲林正雄李群芳部分(查獲地點與興南段137、138地號很接近): 劉奕龍於112年5月22日清晨某時,駕駛車號000-0000號砂石車,附掛車號000-0000號子車,收受載運費新台幣24,000元報酬(已匯入其台灣土地銀行帳戶),自不詳地點載運內容物為廢磚塊、大小石頭、廢木頭等營建廢棄物,於中壢附近與陳稱有土尾管道之友人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子車HAC-0390及李群芳駕駛車號000-0000、子車HC-608載運營建廢棄物之砂石車相會,共同基於違法清除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一同沿臺61線西濱快速道路南下,於同日上午4時57分許,行經雲林縣水林鄉蕃薯村(座標23.542950,120.212408,與興南段137、138地號很接近)產業道路時,員警依民眾檢舉到場查獲劉奕龍等三人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載運廢棄物欲前往本轄不詳地點傾倒,雲林縣環保局也前來稽查,確認劉奕龍等三人駕駛之砂石車所載運均為營建廢棄物,當場查扣上開砂石車。 李群芳、 編號144/112年5月19日 以上共1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五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二萬元。 8 雲林縣 ○○鄉 ○○段 000○ 000○ 00000地號 張瑞寶為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承租人,有填土整地需求,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與陳嘉星簽定「整地委託書」,委託陳嘉星填土整地。陳嘉星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繫某真實身分不詳、綽號「米爺」、「米格魯」之人來填土,該人另以不詳方式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指派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土方夾雜混凝土塊、廢磚、廢瓦、鋼筋、木材等廢棄物而查獲。 李群芳、 編號97/112年1月18日 以上共1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五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二萬元。 9 雲林縣 ○○鄉 ○○○段000 ○000 ○000地號 無附表A車趟 10 雲林縣 ○○鄉 ○○段 000地號 簡勝茂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未經左列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同意,為貪圖仲介回填廢棄物之利益,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於112年2月間聯絡義祥公司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簡勝茂因此獲得報酬新台幣8千元。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石塊夾雜碎磚、瓦、瓷片等廢棄物而查獲。 鍾宜光指示黃素慧於112年2月24日,匯款8000元土尾費用至簡勝茂使用之陳國興郵局帳戶。 林正雄、 編號49/112年2月22日 李群芳、 編號111/112年2月22日 以上共2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十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四萬元。 11 雲林縣 ○○鄉 ○○段 00000地號 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相鄰土地分別為林錡豐、林宏益所有。林錡豐之父林本源(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想要回填蚊港段743地號土地,向其姪子林宏益借道通行蚊港段743-2地號土地(原為魚塭,需要填土才能通行)。於民國112年3月間,林本源經真實身分不詳、綽號「長榮」之人介紹宣稱「填土不必費用」而委託劉名華進行填土整地,大概可料想到劉名華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其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劉名華找人回填營建廢棄物。劉名華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與林本源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透過綽號「小綿羊」之林正雄,輾轉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指派司機駕駛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找來挖土機配合施作,劉名華可以按回填車輛分得報酬,而共同在上開蚊港段743-2地號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瀝青刨除料、磚瓦、廢塑膠、混凝土塊等廢棄物而查獲。 林正雄、 編號59/112年3月17日 編號60/112年3月20日 陳芃瑋、 編號77/112年3月17日 李群芳、 編號117/112年3月17日 編號118/112年3月20日 洪國寶、 編號152/112年3月17日 莊賓維、 編號161/112年3月17日 以上共7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三十五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十四萬元。 12 雲林縣 ○○鄉 ○○段 000○ 000 地號、 東勢鄉 東南段 547-1地號 吳憲政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人,也是東西段142地號、東南段547-1地號土地之管理人(此二筆土地地主均為其子吳俊德),有回填土地需求,委託陳育仁來填土,明知陳育仁宣稱土方來源是北部蓋大樓挖地下室無處擺放的廢土且未提出土方來源證明而可疑為廢棄物,施工期間曾親自前往查看發現陳育仁回填土方夾雜碎石、水泥塊等,陳育仁宣稱要在營建廢棄物上面再用土回填蓋掉等語,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其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陳育仁回填營建廢棄物。陳育仁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與吳憲政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真實身分不詳之綽號「議員(瑋哥)」、「眼鏡」、砂石車業者等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12年3、4月間,以LINE將地主吳俊德土地所有權狀及地點傳送給「議員(瑋哥)」,討論土尾收料與費用事宜,陳育仁另聯繫「眼鏡」、砂石車業者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自行駕駛挖土機整地,又找來亦有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之吳宥澄在現場擔任照水人員(負責把風、指揮大車進出、提供帳戶供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匯款土尾費用再轉交給陳育仁),陳育仁可以按回填車輛分得報酬(將現場向司機收取的小單傳送給「議員(瑋哥)」轉向「眼鏡」請款),吳宥澄則向陳育仁領取日薪,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7月25日經檢察官會同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土方夾雜碎磚、碎水泥塊、碎磁磚等廢棄物而查獲。 鍾宜光指示黃素慧於112年3月17日至28日,匯款8000、14000、3500、10500、3500元土尾費用至吳宥澄使用之台新銀行帳戶。 林正雄、 編號58/112年3月15日 李群芳、 編號116/112年3月16日 以上共2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十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四萬元。 13 雲林縣 ○○鄉 ○○段 000地號 許奕鴻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使用人(地主為其父親許城),於民國111年底至112年5月間,委託紀志健進行填土整地,其知悉紀志健前來填土整地卻不要求費用,也沒有提供土方來源證明,大概可料想到紀志健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渠等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紀志健找人回填營建廢棄物,紀志健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LINE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鍾宜光指派司機駕駛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找來挖土機施作,紀志健可以按回填車輛分得報酬,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地表填置碎磚瓦、廢塑膠等混合廢棄物而查獲。 何明穎、 編號16/112年2月14日 以上共1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五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二萬元。 14 、 15 雲林縣 麥寮鄉 中山段 770-43 、770-46、 770-52地號 雲林縣○○鄉○○段000000 ○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均為國有財產署管理之國有土地,770-43、770-46地號係許世中先前向國有財產署承租,林英義再向許世中承租作為鴨寮,770-52地號係林秋文先前向國有財產署承租,王美蘭再向林秋文的繼承人承接作為魚塭。於民國111年12月至112年1月間,因土地泥濘,林英義、王美蘭均有填土需求,林英義明知謝瑞清宣稱填土不要求任何費用,也沒有提供土方來源證明,顯可疑為非法,大概可料想到謝瑞清要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其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謝瑞清找人來中山段770-43、770-46地號土地回填營建廢棄物。謝瑞清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與地主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LINE聯絡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鍾宜光指派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在上開土地回填期間,林英義承相同犯意,接續向王美蘭提議稱可以找人來回填而且不用花錢,王美蘭大概可料想到林英義找人來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與林英義共同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其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應允並容任林英義找人前來中山段770-52地號土地回填營建廢棄物,之後,由林英義帶同謝瑞清前往中山段770-52地號土地查看、表明也要一起回填,再由謝瑞清以相同方法聯繫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在回填前揭土地期間,謝瑞清均自行駕駛挖土機整地,並且按前來傾倒廢棄物的車輛收取報酬,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7月25日經檢察官會同雲林縣○○○○○○○○○○○○○○○○○○○○○○○○○○○○○○○○○○○○○○○鄰○○○段000地號由麥寮鄉公所管理之國有地)。 鍾宜光指示黃素慧於112年1月3日,匯款19500元土尾費用至謝瑞清使用之謝承翰台中銀行帳戶。 何明穎、 編號7/111年12月22日 編號8/111年12月26日 編號9/111年12月27日 林正雄、 編號29/111年12月3日 編號30/111年12月21日 編號31/111年12月22日 編號32/111年12月24日 編號33/111年12月26日 編號34/111年12月27日 編號35/111年12月28日 編號37/111年12月30日 編號40/112年1月3日 編號41/112年1月4日 編號42/112年1月9日 陳芃瑋、 編號70/111年12月23日 編號71/111年12月26日 鍾承紘、 編號81/111年12月22日 張文輝、 編號85/111年12月6日 編號87/111年12月22日 翁德銓、 編號90/111年12月22日 李群芳、 編號93/112年1月12日 以上共21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一百零五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四十二萬元。 16 雲林縣 ○○鄉 ○○段 000地號 黃進宗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人,有填土需求,於111年7月至112年3月間,委託紀志健進行填土整地,契約中載明係回填無處堆置之剩餘土石方且購買土石方不必費用,也沒有提供土方來源證明,大概可料想到紀志健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渠等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紀志健找人回填營建廢棄物,紀志健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LINE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鍾宜光指派司機駕駛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找來挖土機施作,紀志健可以按回填車輛分得報酬,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大面積的碎磚瓦、混凝土塊等廢棄物而查獲。 林正雄、 編號57/112年3月9日 以上共1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五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二萬元。 17 雲林縣 ○○鄉 ○○段 000000 地號 陳徽明為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使用人(地主為其姊陳芷娜),有填土當停車場之需求,於111年11月至112年1月間,委託紀志健進行填土整地,其知悉紀志健前來填土整地卻不要求任何費用,也沒有提供土方來源證明,大概可料想到紀志健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渠等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紀志健找人回填營建廢棄物,紀志健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LINE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鍾宜光指派司機駕駛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找來挖土機施作,紀志健可以按回填車輛分得報酬,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堆置碎磚瓦、混凝土塊等廢棄物而查獲。 何明穎、 編號12/112年1月9日 林正雄、 編號28/111年11月24日 編號45/112年1月14日 陳芃瑋、 編號74/112年1月17日 李群芳、 編號95/112年1月16日 編號96/112年1月17日 以上共6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三十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十二萬元。 18 雲林縣 麥寮鄉 許厝寮段許厝寮小段 630-1地號 許新來為雲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管理人,因鴨寮土地泥濘想要回填「建築物粉碎土方」,於111年11、12月間,明知謝瑞清宣稱填土不要求任何費用,也沒有提供土方來源證明,顯可疑為非法,大概可料想到謝瑞清要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其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謝瑞清找人來上開土地回填營建廢棄物。謝瑞清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與地主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LINE聯絡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鍾宜光指派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在回填上開土地期間,謝瑞清自行駕駛挖土機整地,並且按前來傾倒廢棄物的車輛收取報酬,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9月14日經警方會同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破碎磚瓦、廢塑膠等廢棄物而查獲。 何明穎、 編號6/111年12月15日 陳芃瑋、 編號69/111年12月15日 鍾承紘、 編號80/111年12月15日 張文輝、 編號86/111年12月10日 以上共4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八萬元。 19 雲林縣 ○○鎮 ○○段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00 地號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為許培德所有之水利用地、1214地號為許培德所有之農牧用地、1211地號為台糖公司所有之水利用地、1212地號、1217-1地號均為國有之水利用地。許培德有填土需求,知悉李群芳有從事載運營建廢棄物,為貪圖免費填土,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李群芳等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12年4、5月間,聯繫李群芳輾轉通知義祥工程有限公司指派司機駕駛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許培德並自行駕駛挖土機在現場整地,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7月25日經檢察官會同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堆置碎磚、碎磁磚、碎水泥塊、廢鋼筋、廢木材等廢棄物而查獲,經地政機關測量廢棄物鋪佔新安段1211地號0.11平方公尺、1212地號41.49平方公尺、1213地號1291.66、54.99平方公尺、1214地號0.99平方公尺、1217-1地號37.1平方公尺。 林正雄、 編號65/112年5月3日 李群芳、 編號128/112年4月18日 編號129/112年4月20日 編號130/112年4月21日 編號131/112年4月25日 編號132/112年4月27日 編號133/112年4月28日 編號134/112年5月2日 編號135/112年5月3日 以上共9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十八萬元。 20 雲林縣 ○○鎮 ○○○段000地號 林雯惠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人,委託劉煥榮做土地規劃(施作擋土牆、種植草皮果樹等),因有填土需求,由不知情之劉煥榮向萬鴻祺告知地點、提供萬鴻祺的電話給林雯惠,再由林雯惠自行聯繫萬鴻祺來填土。林雯惠明知萬鴻祺宣稱土方不用錢、只要支付挖土機費用云云,也沒有提供土方來源證明,顯可懷疑其中恐有不法情事,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其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在民國112年4月25日與萬鴻祺簽定「土方回填合約書」(萬鴻祺刻意簽「萬鴻錡」當作「藝名」)委託萬鴻祺找人來填土並支付挖土機費用新台幣5萬元,且在施工初期林雯惠曾前往現場查看,發現萬鴻祺回填的土方含有許多破碎磚、碎石頭,依然任由萬鴻祺繼續找人回填營建廢棄物。萬鴻祺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與林雯惠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等砂石車業者指派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萬鴻祺並自行駕駛挖土機整地、向司機收取小單,再由義祥公司等砂石車業者匯款土尾費用至萬鴻祺所使用其女兒萬念慈之台新銀行帳戶,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在填土期間之112年5月9日,萬鴻祺為掩飾土方來源非法並期能繼續回填營建廢棄物,同時基於偽造私文書以行使之犯意,向林雯惠謊稱土方來源是「陳坤助」之人,並偽造「陳坤助」簽名捺印之「付款證明書」向林雯惠行使,讓林雯惠再額外支付土方費用15萬元。嗣112年9月14日經檢察官會同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土方夾雜破碎磚瓦、磁磚、碎石頭等廢棄物而查獲。 鍾宜光指示黃素慧於112年5月22日,匯款2千元土尾費用至萬鴻祺所使用萬念慈之台新銀行帳戶。 林正雄、 編號66/112年5月5日 李群芳、 編號136/112年5月4日 編號137/112年5月5日 以上共3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六萬元。 21 雲林縣 ○○鄉 ○○段 000地號等 查無廢棄物 林正雄、 編號61/112年3月27日 (均無罪) 22 雲林縣 ○○鎮 ○○○段0000000地號 張世民為雲林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人,委託黃志雄管理養鴨場。張世民想要在養鴨場回填碎磚,請黃志雄聯絡沈德山前來回填,張世民、黃志雄均知悉沈德山來回填碎磚卻不要求支付任何費用,且沒有土方來源證明(過程中也知悉業者為夜間施工傾倒),大概可料想到沈德山要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共同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渠等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前某日委請沈德山回填碎磚,而與沈德山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沈德山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聯繫綽號「涼水仔」輾轉通知義祥工程有限公司指派司機駕駛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碎磚瓦、碎磁磚等廢棄物而查獲。 李群芳、 編號138/112年5月6日 以上共1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五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二萬元。 23 雲林縣 ○○鄉 ○○段 00○00地號 林志宗(已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於民國112年4月間委託簡勝茂進行整地並拆除土地上舊有豬舍殘留建物。簡勝茂(已由本院另案判決處刑)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以LINE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鍾宜光指派司機駕駛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找來羅乃文(已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操作挖土機、推土機等機具,拆除土地上舊有豬舍,並以挖土機破碎磚塊等建物殘跡、連同砂石車載運來的營建廢棄物一併埋入土中推平等方式進行整地,簡勝茂於施工期間之112年4月9日左右央請陳國興前往現場協助查看施工、指揮大車出入及回報前來傾倒的大車數量,陳國興先前就曾經從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大概知悉簡勝茂也是在從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仍基於幫助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依約前往上開土地協助查看機具施工、指揮車輛出入並回報施工情況給簡勝茂1次,簡勝茂因而給付陳國興新台幣2千元報酬,以此方式協助簡勝茂在上開土地回填處理營建廢棄物。嗣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6月29日前往稽查發現簡勝茂、羅乃文於現場施作,又於7月25日再度前往稽查,均發現地表填置碎磚、碎石等混合廢棄物而查獲。 鍾宜光指示黃素慧於112年4月10日至5月17日,匯款9000、10000、9000、9000、12000元土尾費用至簡勝茂使用之陳國興郵局帳戶。 何明穎、 編號19/112年5月13日 編號20/112年5月15日 編號21/112年5月16日 林正雄、 編號48/112年2月20日 陳芃瑋、 編號75/112年2月20日 編號79/112年4月24日 李群芳、 編號108/112年2月16日 編號109/112年2月17日 編號110/112年2月18日 洪國寶、 編號146/112年2月17日 編號147/112年2月18日 編號148/112年2月20日 莊賓維、 編號155/112年2月17日 編號156/112年2月18日 以上共14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七十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二十八萬元。 24 雲林縣 崙背鄉 濁水溪 河川地 經緯度 23.000000 000.314220 、 23.000000 000.310597 、 23.000000 000.322645 、 23.000000 000.322231 左列雲林縣崙背鄉濁水溪河川地為經濟部水利署第四川局管理之國有地,於111年年底至112年2月間,某身分不詳自稱「主任」之人委託謝瑞清在濁水溪河床便道上鋪設碎磚。謝瑞清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LINE聯絡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鍾宜光指派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謝瑞清在場指揮下料位置,並且按前來傾倒廢棄物的車輛收取報酬,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9月14日經警方會同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便道路面遭填置破碎磚瓦、廢塑膠、廢水管、混凝土塊、麻布袋、廢輪胎等廢棄物長達數百公尺而查獲。 何明穎、 編號10/112年1月6日 編號11/112年1月7日 林正雄、 編號36/111年12月29日 編號38/111年12月31日 編號39/112年1月2日 編號44/112年1月12日 鍾承紘、 編號82/111年12月27日 編號84/112年1月6日 張文輝、 編號88/111年12月27日 李群芳、 編號91/112年1月7日 編號92/112年1月11日 編號94/112年1月13日 編號101/112年2月3日 以上共13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六十五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二十六萬元。 25 彰化縣 ○○鄉 ○○段 000○ 000○ 000地號 土尾方身分不詳之人聯絡義祥工程有限公司人員,由鍾宜光指派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嗣112年8月4日經警方會同彰化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地面鋪設混凝土塊、碎磚、碎磁磚、土石等而查獲。 何明穎、 編號1/111年11月2日 編號2/111年11月3日 以上共2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十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四萬元。 26 彰化縣 ○○鄉 ○○段 0000○ 0000地號 土尾方身分不詳之人聯絡義祥工程有限公司人員,由鍾宜光指派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嗣112年8月4日經警方會同彰化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地面鋪設混凝土塊、碎磚、碎磁磚、土石、碎塑膠等而查獲。 何明穎、 編號3/111年11月11日 林正雄、 編號25/111年11月8日 以上共2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十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四萬元。 27 彰化縣 ○○鄉 ○○段 0000○ 0000○ 0000○ 0000地號 土尾方身分不詳之人聯絡義祥工程有限公司人員,由鍾宜光指派砂石車司機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嗣112年8月4日經警方會同彰化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養鴨場臨道路側水池區前段地面遭鋪設水泥瓦碎片、碎磚等而查獲。 何明穎、 編號4/111年11月15日 蔡昌廷、 編號22/111年11月15日 編號23/111年11月17日 林正雄、 編號24/111年11月2日 編號26/111年11月15日 編號27/111年11月17日 陳芃瑋、 編號67/111年11月11日 編號68/111年11月17日 以上共8車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四十萬元。 董榮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程智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德展砂石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十六萬元。
附件(證據清單)
■人證:
 ㈠鍾宜光:
  ⒈112年5月31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2663號卷第23至26頁)  ⒉112年6月1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2663號卷第27頁至31頁)  ⒊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 2663號卷第37頁至61頁) 
  ⒋112年6月1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317號卷第175至179頁)  ⒌112年9月28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71頁 至374頁)
  ⒍112年9月27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75至379頁)



  ⒎112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209至211頁)  ⒏112年6月2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偵字第5317號卷第219頁 至229頁)
  ⒐112年7月21日本院延長羈押訊問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二第 511頁至520頁)
 ㈡黃素慧:
  ⒈112年6月1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317號卷第49頁至51頁)  ⒉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2114號卷第447至452頁)  ⒊112年6月1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317號卷第181至183頁)  ⒋112年6月1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5317號卷第199頁至2 02頁)
  ⒌112年11月8日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167至173頁)  ⒍114年1月21日具結之本院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十三第432 頁至437頁)
 ㈢林正雄
  ⒈112年5月22日警詢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一第9至13頁)  ⒉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 1972號卷二第161頁至184頁)
  ⒊112年5月22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5180號卷一第177至 1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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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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