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25號
原 告 葉鳳玲
被 告 陳鐵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6號;原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廖宏偉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