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29號
MLDV,114,補,929,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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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代位人曾語函即曾筱庭即曾維敏之被繼承人姓名,並
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四、提出追加當事人及更正訴之聲明後之民事起訴狀,並依全體
被告之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到院。
五、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
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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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